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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看護老人獲刑具有警示意義

2016年10月13日 16:41:05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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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歲的男保姆龐某,本是被請去照顧已經77歲的王大爺,卻對老人進行辱罵、拍打、扇耳光等。王大爺的女兒發現父親身上有淤青,在家中安裝監控拍下保姆毆打父親的畫面。在昨天的庭審中,龐某知錯認罪,並稱是因為老人不吃藥才打他。當天,房山法院一審以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龐某有期徒刑1年,禁止從事看護工作3年。(據2016年10月13日《京華時報》)

  刑法學之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刑罰的目的並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實施的犯罪成為不存在。刑罰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會受到危害,並制止其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簡言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龐某虐待老人被判一年,禁止從事看護工作3年,無疑是對虐待被看護老人犯罪行為的積極預防和震懾,同時對規範家政市場管理也具有警示意義。

  無論是媒體曝光還是坊間傳説,近年來家庭保姆和福利院工作人員虐待被看護老人的事件時有發生,對老年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了嚴重傷害,並引起強烈社會反響。然而,受害人往往由於傷情構不成輕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導致無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而且虐待罪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對非家庭成員的虐待行為無可奈何。《刑法修正案(九)》新設虐待被看護老年人的罪名,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範疇,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加強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

  我國《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7條第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龐某利用看護老人的便利,多次以辱罵、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故意虐待被看護對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虐待被看護人罪,獲刑完全是咎由自取。

  在該案中,筆者注意到這樣一個細節,龐某在得知判刑結果後坦言,他並不懂法,“我害怕,還以為會一槍崩了我呢”。顯然,他是一個十足的法盲。當然,不懂法並不能成為免除龐某刑罰的理由。龐某虐待被看護老人案件的警示意義就在於:我們應當既看到其對預防和震懾虐待被看護老人犯罪的重要性,還要看清切實加強家政服務市場管理規範的緊迫性,管理規範好家政服務市場。

  據龐某交代,此前3年他也曾做過保姆,共照顧了四五位老人。每次都是到家政公司找工作,自己從未接受過相關培訓。顯然,目前保姆市場管理不規範,內部存在諸多管理漏洞,執法不嚴。家政公司只是一個平臺仲介,並沒有對保姆進行正規的和定期的培訓,保姆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這也是導致保姆虐待被看護老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無知比不懂法更危險。現代意義上的家政服務並不只是過去傳統的保姆,而是社會分工下的一種新行業。在工業化國家,75%~80%的老人接受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的幫助。患有腦卒中、帕金森綜合徵、阿爾茨海默病的患者更需要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提高,老人對家政服務的要求也日益規範化、專業化、系統化,因此,專業技能培訓就成為必然。按照龐某的説法,其之所以虐待老人,是因為喂藥時,他不願意吃。“我不想傷害他,當時就是因為著急了”。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龐某若是接受過職業道德教育並掌握一些老人心理知識和專業護理技能,虐待老人行為應當可以避免。可惜,從業前沒有人為他提供這些必需的東西。(台灣網網友:徐雲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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