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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廣場舞,也須遵循“社會公德”

2016年04月05日 15:5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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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武漢晚報報道,4月2日早上有市民在施洋烈士陵園跳廣場舞。臨近清明節,許多人都是懷著敬仰的心情前往陵園來拜祭烈士,本應該是莊嚴肅穆的環境,來者也都是懷著沉重而嚴肅的心情,陵園裏卻響徹著動感歡快的音樂,烈士聖地變成了娛樂場所,這樣的“褻瀆”令見者悲聞者哀。

  清明節之際,這些市民依然“堅持不懈”地在烈士陵園大跳廣場舞,説明烈士陵園已經成為他們的“專業廣場”,“沒有節假日之分”。在他們看來在烈士陵園跳廣場舞不僅無可厚非,更是理所當然的。有市民接受採訪,竟説出:“娛樂活動不會打擾烈士休息,更沒有一絲對烈士的不敬”這樣的話,並表示,烈士的犧牲就是為了讓人們過上幸福的日子。

  沒有一絲愧疚之心,也沒有一絲尊敬之意。的確,烈士的犧牲,都是心甘情願的,是自願犧牲“小我”成就“大我”,為了人民的幸福而放棄自己的生命,死得其所。逝者已然長眠地下,不管我們做什麼,鞠躬致敬還是翩翩起舞,英魂也不會醒來。但這並不代表著,我們就可以無所顧忌地去踐踏這份沉甸甸的付出。這樣的行為,從小處説,是對烈士不尊重,往大處説,就是社會公德的缺乏和個人良知的泯滅。

  烈士有崇高的人生境界,不求我們每一個人能到達同樣的高度,但至少我們應該對烈士的犧牲報以尊敬。可以不去陵園拜祭,可以在心裏默默表達敬意;但竟在陵園內,安心地跳起舞蹈,這是多麼輕佻,無異於“以怨報德”。斯人已故,我們能報達他們的不過只有一顆虔誠尊敬的心,如果連尊敬的心都沒有了,那和動物有何異?請記住,我們是人,有思想、有感情,即使不能“涌泉相報”,也絕不能“以怨報德”。

  近年來,經常曝出“廣場舞”擾民的事件。跳廣場舞,有利於身體健康和身心愉悅,本應是件好事,但卻總因為時間和地點選擇的不謹慎而引發一系列矛盾。不是在居民區內打擾居民休息,就是跑到學校操場影響學生學習,有的甚至直接把“大街”當成“廣場”,擾亂交通秩序。被指責和批評,跳廣場舞的人卻是不以為然,“一切照舊”,會感到委屈,會認為總有人在針對他們。

  我們都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上的人,社會是開放的,不是獨立封閉的空間,走出家門,很多場所都是公共空間,是大家為所共有的,我們有在這個空間裏追求自己自由的權利也有保障他人權利的義務。

  我們可以跳廣場舞,前提是不能擾民。如果每個人都隨心所欲地到處跳廣場舞,那麼這個社會就只剩下噪音和擁堵,我們都沒法好好工作好好學習好好生活。

  我們都是社會人,必須遵循社會公德,必須尊重他人權利。保有公德心境,樹立公德意識,踐行公德行為。(台灣網網友:王金梅)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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