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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不是罪惡逃避的期限

2016年02月14日 17:2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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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談及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碎屍案”的文章,在網路上迅速發酵。發帖者稱,血案超過20年,超過追訴時效,將正式成為懸案“即便抓到兇手,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央視新聞綜合揚子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了刑事責任的,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在《刑法》中,也有具體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網路上大家的眾説紛紜,其實也大多是出於以上簡單的法律條文所導致的,法律知識其實也是很複雜的,對於普通的網路們來説,不免容易曲解,認為是我們國家的法律有漏洞,法律不健全引起的,這也就形成了越來越大的輿論狂潮。

  1月20日,公安部刑偵局官方微博發佈辟謠消息,表示:追訴期是針對未發現的犯罪,對於已經發現的犯罪,以及逃避偵察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制。公安部刑偵局還確定,此案公安機關已在偵察的案件,並作出了很給力的保證:警方比將依法追查到底,決不放棄!

  經過對此事的關注,雖然説有些網友存在過激的語言,但是從網友們的討論中,有一些觀點,還是不得不承認的,我國的法律是有待完善,這一點,我國的法律界一直承認,黨和國家也一直在做著努力,而且,我個人也覺得,我國現行的法律雖然有些地方存在不足,但是在生活中的大是大非面前,依然是很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大家所認為的不健全,其實是在一些社會不斷發展中形成的,但就普通人的生活方面,現行法律已經很健全了。

  下面在傳播一下正能量。這件事告訴了大家一個道理,時間不是罪犯逃避懲罰的手段,罪惡終將被法律與正義所消滅,也告訴那些已經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即將走上這條不歸路的人們,也許憑藉一時的僥倖,逃過了當下的懲罰,但是,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良心的譴責,整天的擔驚受怕,精神上無比巨大的壓力,以及恢恢法網,都是懲罰的形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人間正道是滄桑,奉勸那些生活在陰暗與恐懼當中的罪犯們,直面自己犯下的罪孽,接受人民的審判和法律的懲罰,坦坦蕩蕩的活在陽光下。(台灣網網友:王鑫)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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