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案一審日前出結果,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重罪”。臺灣《新生報》4日發表社論指出,林益世案子鬧得太大,判重判輕都影響民眾觀感,林益世有沒有貪污,算不算貪污,應該交給“司法”去判斷。同時文章分析指出林益世一案的三點啟示,直言:人不要得意忘形,錢不可隨便落袋,情不要做得太絕。
社論摘編如下:
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重罪”,只是“恐嚇得利”,判刑7年4個月,臺灣社會譁然,媒體猛轟,“法務部”次長吳陳镮馬上出面説明,強調“二審法官可能會有不同見解”,暗示一審不是決定論,應該再看下回分解,林益世笑得太快,反而笑出後遺症。
林益世案子鬧得太大,判重判輕都影響民眾觀感。在野黨批評,多少帶著情緒性反應;藍營人士看法,應該比較客觀。國民黨“立委”羅淑蕾公開表示,“這樣判決實在太離譜,等於替未來‘立委’叫價索賄大開方便之門”,羅淑蕾一向“快人快語”,得罪不少權貴,但她敢在這個時間點表達與眾不同意見,也算有膽識之人。顯然,法官這樣判決,不符大眾期待,連林益世鄰居都感到錯愕,法院應察納雅言,博采眾議,再作深入探討與研判。
對於本案判決,我們尊重法官裁量權,相信合議庭自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才會凝聚最大公約數的共識。所以,有關林案的後續發展,不作任何揣測性評論,誠如“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説:“司法判決”不會有顏色之分。
林益世有沒有貪污,算不算貪污,應該交給“司法”去判斷。我們認為林益世犯案時,高踞“行政院秘書長”寶座,位高權重,不可一世,結果因為太過招搖,才跌得臉青鼻腫,美夢成空。其實,認識他的人,多認為他為人四海,很隨和,也頗重義氣,後來為什麼會變了一個人,就很耐人尋味。其實,他的大起大落,就是政壇一面好鏡子,唐太宗認為“以人為鏡,可以明白自己的過失”,美國社會學者柯尼(Cooley)認為人要在“鏡中自我”裏,隨時以別人角度反觀自己,認清自己角色。林益世這面鏡子,不是照妖鏡,而是警世鏡,讓那些心有歹念的人,知所醒悟,免得身陷囹圄方驚覺:“錯、錯、錯、全盤錯”。
社會常把賴素如和林益世相提並論,或許他們情節相似,手法相同,均因一時貪念,毀了一生仕途,有三點,可供政壇人士省察。
第一,人不要得意忘形:林益世向商人“取財”時,大聲炫權:“‘行政院’只有兩個印章,一個在我手上”,驕橫跋扈,禍藏福中,他有沒有貪污,我們不知道,但池塘裏和保險箱裏藏了大把鈔票,必須給社會清楚交代。他之所以會陰溝翻船,主要是自命不凡,氣焰太過囂張,忘了剛出道時謙卑溫和的態度,才惹出一身的麻煩,這些活生生教材,正是“廉政署”最好肅貪實例。
第二,錢不可隨便落袋:商人賄賂,必因“有事求於我也”,拿了一次還不夠,接二連三的伸手要錢,不管對方舍不捨得給,都犯了天大禁忌,取不義之財,供聲色之樂,不敗也難,佛曰:“禍福無門,惟人自召”,誠然!
第三,情不要做得太絕:林益世和陳啟祥以利益相結合,因金錢而翻臉,陳提供錄音光碟想讓林“一刀斃命”,沒想到林命大,暫逃一劫。朋友本來要講義氣,這樣“你要我心肝,我取你性命”,也夠人心寒,官商勾結,最後往往兩敗俱傷,彼此做得太絕,均難以善終,真是“人生以無愧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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