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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鋒芝變”遙想苗華斌訴“小三”

2011年07月14日 10:1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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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風風火火的“鋒芝戀”,到如今變成了沸沸颺颺的“鋒芝變”,近日張柏芝提出了贍養費和孩子撫養權的要求。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評論指出,在父權社會的臺灣地區,對比“鋒芝變”的發展,苗華斌夫婦聯手修理“小三”的案子立刻顯出差異,當然,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苗華斌。饞嘴貓到處都是,但偷腥後還倒咬“小三”一口的,絕無僅有。

  評論摘編如下:

  港媒報道,張柏芝要求謝霆鋒月付600萬港幣贍養費,而且小孩的撫養權也歸女方,謝每月只能探親一次。臺灣人看到這新聞,一定會懷疑報紙是不是把男、女雙方搞錯,對調了。 

  “鋒芝戀”淪為“鋒芝變”,如果發生在臺灣,容我設想這樣一部劇本: 

  “艷照門”爆開之際,如果是在鋒芝婚後,謝霆鋒不甘綠帽罩頂,立刻訴請離婚。而且,奪妻之恨與殺父之仇,一樣不共戴天,此仇不報,永為天下恥笑;謝霆鋒絕對控告陳冠希與張柏芝“妨害家庭”,要求司法單位“一罪一罰”,炒一次飯關一年,非得告到讓“姦夫淫婦”在牢裏“白首偕老”不可。 

  這官司,謝霆鋒有百分之百的勝算,因為陳冠希“自作孽,不可活”,淫人妻還搞自拍,有這些慾照當呈堂證據,即使請白癡當律師,照贏。贏了官司,當然也贏得孩子的監護權。女方既已“妻不妻”,若A則B,臺灣的“泛倫理”司法自會推論“母不母”,淫妻與良母不可並立,孩子當然歸男方。更何況孩子姓謝,不歸謝家,歸誰? 

  婚姻應該神聖,但感情沒有是非。由於“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少有地區會以刑罰處分“外遇”。也因此,在香港,陳冠希“第三者插足”後,還是第三者,永遠不怕變成“妨害家庭”的被告。鋒芝的婚姻沒有刑法“圍事”只是單純的民事關係,離婚訴訟必須回到契約責任,權益得失來解決。至於孩子監護權,當然以孩子的幸福為基點,所以通常母方有更強的主張權。 

  對比“鋒芝變”的發展,臺灣地區的苗華斌夫婦聯手修理“小三”案,簡直是《紅樓夢》時代的故事,封建、反動到極點。 苗華斌偷腥,在父權社會的臺灣,套句賈母的話,是“什麼要緊的事!小孩們年輕,饞嘴貓似的,哪保得住不這麼著。”苗妻孫正華外形現代,觀念封建,對老公出軌的應對一如王熙鳳,只會打旁人出氣。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苗華斌。饞嘴貓到處都是,但偷腥後還倒咬“小三”一口的,絕無僅有。這種鬧劇,竟然還敢要求法院“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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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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