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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電價第三段兩成該不該漲?

2012年05月04日 09:08: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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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宣佈電價分段調漲,並指關鍵的第三階段兩成漲幅,須視臺電體質調整來定奪。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臺電應當調整其“肥膩”的營運形態,致力於將這兩成的漲價自行吸收。電價反映成本,應該;但第三波的兩成該不該漲,卻是臺灣電業健康化的指標。

  社論摘編如下:

  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宣佈電價分段調漲,並指關鍵的第三階段兩成漲幅,須視臺電體質調整來定奪。我們認為,臺電應當調整其“肥膩”的營運形態,致力於將這兩成的漲價自行吸收。

  臺電是目前臺灣單一電力網的營運核心,面對這次漲價風暴,若能知恥知病,未始不是回歸專業經營的契機。何況,屆時,經營績效若改善,即可不漲價;未改善,恐怕民意更不答應漲價。所以,臺電非得設法用改善營運把這兩成消化掉不可。

  “經濟部”月前宣佈一次漲足,帶動了未能預期的物價反應,激發強大民怨,各界趁勢檢討臺電的營運體質;糟糕的是,臺電完全無法通過這一波檢視,包括核安領域的二廠壓力槽螺栓斷裂、臺電向轉投資電廠溢價購電、自家培養的電力人才轉進轉投資事業當“肥貓”等;一般用電戶只想有電可用,誰想到臺電竟也有重重黑幕?

  雖然臺電董事長陳貴明一直搖頭認為,吸收第三階段的兩成漲價有其難度,但在民氣可用之下,民眾共同促成這個目標值應不困難,尤其馬英九將這兩成與臺電的改革掛鉤,意謂是對所有“國營事業”績效不彰的改革指標,臺電將是個試金石。

  臺電初步改革腹案其實早已成形,過去不做,是因為顧忌太多,許多來自島內外的政商吸血蛭蟲根本攆不走,加上公務體系規矩,不便擋人財路;日積月累,形成如今陳貴明自稱的SOS(求救)局面。

  “立委”直指臺電退休高層違反“旋轉門條款”,轉任自家子公司、孫公司的負責人,這部分最大的問題在是否涉及對母公司的利益輸送。設若退休高層轉任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安為“肥貓”,這或許只牽涉到個人的人格月旦(月旦:人物品評),這是小事;但倘這是臺電體系整套利益輸送管道,當然要立即斬斷。臺電對外宣稱依法必須向民營電廠保價、保量全數收購余電,自己卻轉投資生産大量“余電”的子孫公司供母公司高價收購,這不啻已涉及貪瀆,豈能再容忍下去。

  改善營運效率則是臺電早就該做的。臺電自承採購燃料佔營運成本7成、有很大的節約空間,這是臺電首次坦承病灶。目前火力發電以燃煤及天然氣為大宗,但臺電這兩項的發電效率僅維持在低標;天然氣發電若改採高效率方式,在同樣燃料成本下,可以産生高額電能産出;燃煤亦同,日本發展的超臨界燃煤火電,同樣的燃料,不但可産出更多的電能,排碳也少許多。運轉績效提升,自然減少成本支出。

  其次,為因應智慧型電網的電業趨勢,臺電也應趁此調整體質。過去以興建大電廠來應付電力缺口的概念已不合時宜,但目前臺電仍有深澳、大潭等大型火電廠興建中,大電廠必須配置的輸電、配電等支出,讓臺電的電力成本難以抑低,且防止意外斷電風險又是一項高投資。

  臺電營運的外部干擾因素當然不是自找的,這一部分“經濟部”與“行政院”得挺起腰桿面對,使臺電的經營環境合理化。例如,對再生能源電廠的躉購價格由經濟部訂定,過去一直在鼓勵發展再生能源的大帽子下,訂出的躉購價格對被迫轉嫁吸收的一般用電戶不公平,對臺電也是沉重的非業內負擔。

  兩成電價能否不漲,更關鍵的角色是“立法院”。臺電15年前資産達1兆6千億(新台幣,下同),淪落到如今負債1兆3千多億元,關鍵原因即在當年“立法院”通過“民營電廠設置條例”、“能源管理法”等法令,打著電業自由化的大旗,規定臺電必須以高於市場售電價格,向民營電廠全數購電,且一次簽約25年,還得負擔輸電、配電等遠高於收購粗電的費用。這些“惡法”造成臺電如今難以彌補的財務大缺口。

  臺電長年不敢吐露這些倚仗著“惡法”與政商關係的民營電廠帶來的經營危機,如今卻要所有用電戶必須掏荷包來補這項大漏洞,實在無理至極;目前的電業環境,早無立法當時面臨的缺電、電源開發睏窘的局面,法令適切與否,必須嚴肅檢討;尤其一些以政商關係取得的民營電廠執照,也應以專業角度來檢驗適存與否。

  電價反映成本,應該;但第三波的兩成該不該漲,卻是臺灣電業健康化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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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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