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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服貿協議生效此正其時

2014年02月21日 11:09: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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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國時報》21日社論指出:臺灣“立法院”新會期今日開議,《兩岸服貿協議》為朝野攻防焦點,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求審查《服貿》前應先通過“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落實“立法院”監督、審議和修正兩岸協議內容的權力,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提出“立法院”監督兩岸事務的“4階段流程”,確實建立行政和“立法”整體溝通機制,達到實質監督效果。兩黨立場南轅北轍,“立法院”頓時充滿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殺氣。

  民進黨團的要求説穿了就是要達到兩個基本目的,第一是要無限期拖延《服貿》在“立法院”的審議;第二個目的是要主導兩岸協議,因其所提出之條例包括了授權“立委”參與協議談判,及間接規定兩岸協議都需經“立法院”審議的兩項規定。其可議之處有二,其一是嚴重侵犯臺灣地區領導人及行政部門的權力,造成“立法院”淩駕行政部門之上;其二是完全違反了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依據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服貿》因並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故簽署之後已經臺當局“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相關規定:審查應于3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服貿》已在臺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躺了3個月以上,是“立委”怠于行使職權,就應視為已經審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此時根本沒有立場提出審查《服貿》前應先通過其所提出之條例的要求。

  社論説,接下來重要的應是如何讓行政部門在協議談判過程中,能和“立法”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避免類似《服貿》産生偌大的爭議。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之4階段“立法院”監督機制確實能夠補現行制度之不足,有其實務上之需要,亦為務實之舉。

  既然島內相關規定甚為明確,《服貿》應視為已經審查亦屬事實,為何行政部門不敢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朝野仍將之列為攻防焦點?關鍵應在於《服貿》送至“立院”備查之後,朝野協商二度獲得共識,一共識為:《服貿》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表決,《服貿》承諾表應逐項審查、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另一共識為,需先於“內政委員”會召開16場公聽會。公聽會在在野黨以消極方式拖延安排議程之下,迄今只辦理15場;在野黨又節外生枝,宣稱《服貿》審查前應先通過“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由於有該兩項共識決議,國民黨團啞巴吃黃連,雖明知有“法”可依據,卻不敢據“法”力爭,只得跟著在野黨的腳步繼續玩下去,在野黨方面看準了國民黨的軟弱畏戰,得寸進尺,一次協商共識決議不夠,再進行第二次協商取得共識決議;二次協商共識不夠,再提出要先通過協議處理條例的要求,民進黨既違反誠信在先,國民黨自有徑行應對之理。

  至於行政部門雖亦完全清楚相關規定,並有行政權在手,但卻基於行政與“立法”兩部門的和諧,亦不敢啟動生效條款,只能站在旁邊幹著急。於是一個《服貿》就在各方和稀泥之下,一拖再拖,伊于胡底。

  面對《服貿》的亂局,在野黨應考慮的是:是否要置臺灣的經濟於不顧,並讓人民有“無法無天”的觀感?國民黨應考慮的是:是否要繼續委屈下去,並讓人有“軟弱無能”的形象,畢竟國民黨是執政黨,必須對臺灣的前途負完全的責任!“立法院”應考慮的則是:“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審查與“法律”抵觸者,該審查亦屬無效。《服貿》“依法”已視為已經審查,將來“立法院”審查的結果應屬無效;依此看來,“立法院”應不必再浪費資源在審查《服貿》上。因此,臺當局“行政院”宣佈《兩岸服貿協議》生效此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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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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