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衛生署長”楊志良在“立法院”説末期癌患若予插管或電擊是浪費生命、浪費醫療資源,一席話立即成為社會話題。臺灣《新生報》3日為此發表社論,現摘錄如下:
楊志良的語匯過於貧乏,簡化了臨終生命的難境,雖然真實,但將遭受政治敵手以及尊重生命一方的反對,例如被轉化成“末期癌患不值得治療云云”。
醫療資源昂貴有限,因此現代醫學倫理特別強調醫療資源的公平和合理分配,但是急救癌末患者,將其插管,注射藥物使其昏睡,並使用抗生素,強心劑,然後將其擺在加護病房與家屬分離任由生命延長仍然是臺灣普遍的現象。
但是臨終不只癌末患者而已,疾病種類萬千,各形各色的臨終生命鏡頭每天都在醫院上演。醫師面臨踩在死亡線上的患者時,其本能是救人,但醫師未必有良好的倫理訓練和推理來分辨什麼情況該救,什麼時候又該放手,況且不同家屬的分歧意見也常令醫師困擾,因此插管急救就形成一種反射,一種“法律正確”,也符合一般道德,因為在理論及實際上,不救可能面臨家屬控告或法律追訴。
假如不當的急救佔據了昂貴的加護病房,類似邱小妹或其他需要者就處在一個等不到病床的危機中。末期癌患需要包括止痛及心理支援,但最好不要包括心肺復蘇術的插管急救,因為絕大部分的急救只會壓斷肋骨,延長無意識的假生命,並給家屬錯誤的希望,是另一種不道德!
未預立醫囑的病人,家屬不當的期待,不願溝通或技巧欠佳的醫師共同描繪了這幅臺灣加護病房的“罪與罰”。
想死的臨終病人不多,但確實有人想中止因為疾病而喪失的生活品質和尊嚴,這些人的困境不會因為現代醫學而獲得改善,更糟的是陷入不能好死的悲慘命運。醫學倫理所謂的“雙重效應”指的是醫師給予病人高劑量的鎮靜止痛藥卻導致呼吸抑制而死亡,這種情況雖可接受但卻完全秘密進行,甚至只有醫師的至親才享有這種“福利”,雖然罕見討論,但包括臺灣在內的許多國家或地區的醫師都承認曾經這麼做。
要能尊嚴死亡需要法律、社會、醫療各界不斷的磨合,尤其需要很多的知識,掙扎和社會共同的努力。但是假如不揭開死亡的真象,假如不分青紅皂白急救所有的臨終生命,甚至使用包括葉克膜、核磁共振等昂貴設施,恐怕二代健保很快的就會不敷使用。
楊“署長”從功利主義哲學出發,把浪費醫療資源做為説詞,我們推測他是善意的,楊不是醫師卻直率揭穿臨終生命的面紗與常見的偽善,但這還不夠,因為臺灣人民到底有沒有死亡的權利呢?假如尊重病患自主權是至高無上的醫學倫理,為何人不能擁有在必要時免除自己生命的權利?假如“法律”不追究自殺者,卻只給人打折的死亡權,這算是什麼權利,什麼自由?臺灣沒有美國的《自然死法案》,《病人自我決定法案》,《醫師協助自殺法案》,更不必談安樂死合法的荷蘭。如何讓“死如秋葉般靜美”,其道路仍然漫長,但是臺灣未能在爭取死亡權的“立法”上求得進展是很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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