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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社會文化罪”更甚于貪污罪

2009年09月21日 09:08: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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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曾在一審宣判前夕發表“庭外答辯文”,自稱只是犯了“社會文化罪”,並謂“就司法而言,我是無罪的”。臺灣《聯合報》19日社論對此指出,陳水扁案確實具有兩個層面:一是司法,一是社會文化;且後者的影響遠甚于前者。

  社論説,陳水扁所説的“社會文化罪”,是指他們夫妻的涉案行為,如政商金錢關係及夫婦之間的聯結,皆是“社會/文化”上習以為常之事;容或可議,也只是社會或文化上慣見的罪愆而已,不足興師問罪。因此,陳水扁説,就司法而言他無罪。

  此説不值一駁。以政商金錢關係言,如龍潭購地案中,扁珍夫婦趁辜成允瀕臨破産之危,動用“總統會議”為貪污斂財的工具;這難道只是“社會文化罪”?另以夫婦的行為聯結言,陳水扁為協助及掩護吳淑珍詐取機要費,竟然夥同馬永成等七度偽造“犒賞清冊”,這難道也只是“社會文化罪”?詳究陳水扁案首波五案,無一不是故意及惡意的犯法行為,怎能説“就司法而言,我是無罪的”?

  扁珍所犯當然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罪,但若以“社會文化罪”這個概念而言,扁珍的罪孽其實更加深重,其影響猶甚于刑事罪。此處所論的“社會文化罪”當然與陳水扁所説是另一層次。

  社論指出,陳水扁不只是“犯貪污罪”而已,其所作所為更是對社會價值與道德文化無以復加的戕害摧殘,這正是“社會文化罪”。譬如,貪污罪,以龍潭購地案言,“只是”使臺灣虛耗百億公幣“而已”,也“只是”讓扁珍詐取了4億仲介費“而已”;但是,這個事件對“總統”這個名器的污染及對“憲政”體制的傷害皆已造成“社會/文化”上難以彌補的重創。這樣的“社會文化罪”豈不更甚于貪污罪?
 
  如今,陳水扁的貪污罪可能受到司法的懲治,但他所犯的“社會文化罪”是否應受懲罰?事實卻是:陳水扁非但未受社會的與文化的懲罰,反而受到民進黨及綠營的力挺,他們非但主張陳水扁在司法上未犯罪,且認為陳水扁在政治上、社會上及文化上仍有其無可替代的正當性。在他們的心目中,陳水扁無罪,不但在司法上無罪,尤其在政治、社會、文化上更無罪;從這樣的邏輯反射出來,他們竟而主張:司法有罪,主流社會有罪,主流文化有罪!

  特偵組的陳水扁案起訴書要求法院“予以最嚴厲的制裁”,現在,扁案宣判,扁珍各處無期徒刑,可謂已是“最嚴厲的制裁”。眾所皆知,特偵組所用“最嚴厲的制裁”一詞並非刑法詞彙,而是源出“總統”就職誓詞所説“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如今,法院已經宣判,但“國家”的制裁如何?其實,“國家”是一抽象概念,並不具“制裁”的能力;具體的制裁仍看法院,但在“國家”層次,卻必須能就陳水扁如此重案,在社會上及文化上建立一個公道與正義的是非標準。

  社論最後説,倘若對陳水扁案這種是非黑白如此分明的罪案,臺灣在社會價值及文化道德的判準上仍然分歧對立,甚至撕裂衝突,則臺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具有理性精神意義的“國家”。然而,這卻是民進黨及綠營現在正在做的事,他們正自知自覺地成了陳水扁“社會文化罪”的共同正犯。民進黨的不可原諒,正在於此。“國家”不能給陳水扁“最嚴厲的制裁”,但組成這個“國家”的人民,卻必須共同戮力維護社會上及文化上的根本是非黑白判準。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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