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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財團胡為 “金管會”守財團還是守人民?

2009年04月07日 13:0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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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今中外騙子的共通點,就是無所不用其極地牟取私利。在美國,前證管會主委馬多夫主導超級“龐氏騙局”至少十年以上,震驚各界;在臺灣,元大集團負責人因結構債弊案不法套利六6.7億元,遭檢方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等罪嫌起訴,具體求刑十年。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對此發表社論指出,根據臺檢方起訴書,元大馬家利用股權轉換與非常規交易,把結構債相關的虧損套給元京證,經過乾坤大挪移,原本應承擔結構債損失的馬家卻因此獲得大筆不法利益,而讓元京證的小股東莫名其妙地承接鉅額損失。針對元大結構債事件,馬家堅稱一切合法;不過,這個超完美的設局,若不是“金管會”于2008年底進行金檢時主動發現,並移送檢調單位,投資人迄今都還被蒙在鼓裏。

  元大馬家令臺灣人印象深刻的不只結構債事件,先前馬家在陳致中結婚時送出600萬元大禮;其次,元大金總經理馬維建涉嫌協助吳淑珍,搬運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裏7.4億元鉅款至元大的辦公室;元大金營運長馬維辰則送2億元現金到陳水扁家官邸,兄弟兩人都因陳水扁家洗錢案被列為被告。民眾不禁質疑,為何“專業”的銀行家甘冒風險協助陳水扁家洗錢?馬家的“政治獻金”為何不學學臺積電光明正大捐出,並且領取收據存查?

  社論指出,這次元大結構債遭起訴名單加上先前因洗錢案列為被告者,元大金至少有7人涉案,與先前辜家大少二少的涉案相呼應。無論背信或洗錢,都嚴重違反金融業最重要的誠信原則,也難以讓社會大眾接受。為維護投資人與存款戶權益,我們認為,臺當局“金管會”必須嚴肅檢討金控公司負責人的適格性問題,不能再蹉跎!

  自從陳水扁家洗錢案爆發以來,臺灣許多大型金控與財團爭先恐後前往陳水扁家進貢或協助洗錢的行徑紛紛曝光,看在一般老百姓的眼裏,不難推測財團捐錢的背後當然另有所圖。不論元大金並復華金、中信辜家入主開發金、開發金並金鼎證、中信金插旗兆豐金、臺新金並彰銀等泛二次金改中的案件,未來檢調若查獲有明確不法事證,可能牽涉到股權回復與補償的問題,對此,“金管會”更必須做好善後處理的準備,還給小股東一個公道。

  以美國國際集團(AIG)高階主管領取紅利事件為例,奧巴馬的處理態度提供馬當局一個很好的借鑒。AIG最初聲稱領取紅利是依契約行事,一切合法。不過奧巴馬認為民意絕非如此,要求財長蓋特納全面追回紅利。由於高達2億多美元的紅利已經發出去,為平息民怨,美國國會火速完成立法課徵高額紅利稅,逼得受領者吐出紅利,才化解這次的危機。從AIG的肥貓事件來看,“金管會”官員應深刻體會:當不公不義的事件激發民眾怒火時,“沒有法源”不能成為藉口,金管人員的心態才是真正的關鍵。站在華爾街生意人的立場,AIG分紅理所當然;但站在人民的立場,卻萬萬不能接受。蓋特納所被人批評最厲者,就在於他習慣從華爾街看世界。

  其實,“金管會”處理島內金控負責人的適格性問題,確實有足夠的法源。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律、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輕重處分,包括解除經理人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于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重點是:這個行政處分不必、也不應等到法律審判,否則“金控法”即形同蛇足。

  以元大的結構債事件來看,“金管會”掌握第一手資料最了解內情。其次,馬家兄弟協助陳水扁家洗錢的事證亦非常明確。在這樣的情況下,“金管會”再不處理,該機關就如同美國的財政部,首長來自金融界,像是大財團的管家,而不是人民的保姆。

  社論最後説,金融大海嘯發生以來,世界各地的金融賊貓用盡各種手段坑殺小老百姓,還要拿納稅人的血汗錢來發紅利,民眾對於這種無恥行徑厭惡到了極點。對於島內部分金控財團的胡作非為,“金管會”究竟是守著財團,還是守著人民?“金管會”如果認為閉起眼睛就看不見了,採取消極態度因應,那不僅令人民失望,未來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職司金融監理的“金管會”若無法對為非作歹者予以嚴厲的制裁,最後也必須接受民意嚴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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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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