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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階段領投票爭議看民進黨的“拖字訣”

2007年10月30日 13:34: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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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發表社論稱,“中選會”日前擱置“立委”選舉一階段領投票方案,暫時緩和朝野衝突,卻也證明藍營的抵制確實依法有據。但從民進黨一貫“為求勝選不擇手段”的作風分析,若謂一階段領投票就此出局,不只言之過早,而且太過天真,預料未來朝野對決必然不可避免。

  “中選會”現有十七位委員,藍軍僅有二人,外界普遍認為,綠營如果挾人數壓倒性優勢強行表決,一階段領投票方案必然過關。未料經過激辯之後,被外界喻為“行政院紅衛兵”的“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居然裁定“暫緩表決”,待匯整各地選委會意見,兩周後再召開會議決定。消息傳出,藍軍高層大為振奮,認為“中選會”藍軍在實力懸殊下,還能阻止強行表決,證明藍營的抵制確有法理基礎,也能普遍獲得民意的支援,並非為反對而反對。藍軍同時認為,即使下月中選會一意孤行決議一階段領投票,最差狀況就是泛藍十八縣市依地方許可權,自行採用二階段投票;至於綠軍縣市若採一階段領投票,則後果由其自行負責。

  社論認為,就法理而言,藍軍的主張確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因為領投票究竟一階段或二階段?事涉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務是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明定,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是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事項。換言之,民進黨雖主張選務“一條鞭”、反對兩種領投票方式並存,但臺灣當局如違法失序,縣市政府依其職權,當然可以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辦理。何況無論“選罷法”、“刑法”、“行政程式法”或“公務人員懲戒法”,沒有任何法律可以處罰為此抵制當局的縣市政府,藍軍十八縣市聯合採取二階段投票,當局只能徒呼負負。

  不過,從現實面來看,民進黨絕對不會善罷干休,因為“公投”綁大選是民進黨設定的選舉主軸,其目的不在入聯,而是在借此鞏固深綠,拉抬氣勢,提高投票率。如果採取二階段領投票,在藍綠壁壘分明的情況下,“公投案”的投票人數很難突破選民總數二分之一的門坎;相反的,如果採取一階段領投票,跨越門坎的機率較大,通過的可能性自然較高。

  換言之,儘管民進黨明知入聯“公投”通過,也是回到原點,毫無實質意義,但只要一階段領投票能提高投票率,就有助於綠軍選情,對於這樣的事,民進黨當局怎麼可能輕易放棄?再者,只要一階段、二階段領投票持續成為話題,民進黨就可借此轉移焦點,減少執政無能與貪腐成風被攻擊的機會,是以怎會就此輕易罷手?

  社論最後指出,顯而易見,民進黨當局之於一階段領投票,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只得暫時採取緩兵之計,期以時間換取空間,未來必然還會採取動作,甚至不排除把“總統”選票與“公投”票印在同一張的可能;反正借衝突升高對立,營造被打壓的氛圍,進而塑造悲情,一向是民進黨的拿手好戲,其“效用”對綠營選民屢試不爽。是故,在民進黨政績不彰又弊案連連的狀況下,可以預見,一階段領投票風波絕對不會平息,未來一定還會再起波瀾。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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