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輿論反映“山西省靜樂縣縣委書記女兒5年吃空餉10萬元”。1月15日,該縣委書記被免職。(1月16日《文匯報》、中新社)
根據法律定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主觀上講,吃空餉有著非法佔有的目的;從手段上講,行為是秘密的;從佔有財物的對象上講,非法佔有的是公共財物。再從數額上講,5年吃空餉1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可見,吃空餉是一種新形式的盜竊。
不妨再比照一下“職務侵佔罪”。根據法律定義,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的“其他單位”,是指除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山西省疾控中心是一家事業單位,不難看出,吃空餉即使不算盜竊,也算得上是職務侵佔。
不管怎麼説,吃空餉屬於犯罪是無疑的。既然是犯罪行為,那就不應僅僅是紀律處分,而應該上升到法律處罰。
摻雜了權力因素的吃空餉性質更嚴重,因為它削弱了人們對公正的敬仰與信任,破壞了權力機構的公信力。回過頭來,吃空餉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與單純的紀律處分恐怕不無關係。正如公眾熟知的假問責一樣,吃空餉的曝光本來就很偶然,即使曝光了也只是一個紀律處分,未來當事人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這不是在變相縱容吃空餉嗎?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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