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評論中心  >   大陸觀察  >   社會

京華時報: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長“逼人道歉”有理嗎

2016年08月03日 12:48:26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原標題: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長“逼人道歉”有理嗎

  但願雙方能意識到自身的錯誤與責任,懷著對彼此的善意以及對小慈的尊重,理性解決爭端,莫讓孩子種下的善因蒙塵。

  據報道,6月23日,四川達州因暴雨發生內澇,12歲女孩小慈牽著一位老人涉水過馬路,兩人同時被路面水流沖倒。老人被及時救起,隨後離開了事發現場。半小時後,積水退去,小慈被發現不幸溺亡。死者家屬認為,老人被救起後應該告知小慈也被沖走的情況,並認為小慈的死亡與老人有一定關係。在死者家屬前後三次找到府後,7月30日,老人不僅被迫下跪道歉,還遭受了10多分鐘的辱罵,甚至曾被對方往臉上噴過口水。

  對於為何在獲救後沒有週知在場者小慈也被沖走,老人解釋稱,當時“意識混亂,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裏救人”。事實上,對於一位剛從死神手中逃脫的老人來説,在極度混亂的狀況下,任何人也無法苛求其能夠保持理性,以做出最恰當、最週全的選擇。

  雖然這起悲劇只是意外,老人對小慈的遇難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直接的因果聯繫,但我認為,老人及其子女也須向小慈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小慈對老人沒有任何幫助義務卻實施了幫助行為,她的行為構成了“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則意見規定,“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實際損失”。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正是為了鼓勵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善行,不讓行善者流血流汗又流淚。具體到本事件,小慈幫助老人,受益者不僅只有老人,還有老人的子女,因為子女對老人有著贍養及照顧的法定義務,而當小慈不幸離世,主張賠償的權利則由父母承繼。或許金錢不能買回年輕的生命,但顯然比乾癟癟的口頭道歉要來得實在,某種意義上,也更容易讓逝者家屬感受到對方的歉意與慰藉。

  或許,老人及其子女並不懂得他們在法律上須承擔責任,但在道義上主動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也是最基本的人倫常情所在。遺憾的是,老人家屬卻認為“對方找到府來,我媽也道了歉,這個事也就過去了”。即便調解員建議他們賠償,他們也對賠償只字不提。這確實令人心寒,或許這也是矛盾逐漸激化的原因。

  而小慈家屬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卻採取了極端手段,不僅對老人多次騷擾,更是採取了侮辱手段索歉,這不僅將涉及民事賠償,更構成了治安違法。不得不説,雙方家屬的不當行為已經對孩子的善心産生了褻瀆。但願雙方能意識到自身的錯誤與責任,懷著對彼此的善意以及對小慈的尊重,理性解決爭端,莫讓孩子種下的善因蒙塵。

  □舒銳

[責任編輯:韓靜]

相關內容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


Powered by Tengine
海峽時評
深度幕後
七日視點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