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設立環保警察有利強化環保執法
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是強化執法力量的創新之舉,有助於形成環保執法合力,理當在不斷的探索和總結中予以完善
近年來,新生的環保警察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引人注目。2016年7月7日,四川省首支環保警察中隊在什邡市掛牌成立。根據職責分工,環保警察負責偵辦環保局移送的案件,適用行政拘留以上的處理,同時為前期環保執法的調查取證提供協助,查處涉嫌阻撓、妨礙環保行政執法的行為,較好地解決了環保部門因自身權力受限而面臨的“調查難、取證難、執法難”等問題(6月6日《新華每日電訊》)。
不可否認,儘管環境污染是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客觀産物,但不法企業過度排污的違法犯罪行為,必定是加劇環境污染的罪魁禍首。因此,要有效遏制環境污染,依法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亮劍”不可或缺。四川什邡市通過成立環保警察隊伍,進一步強化環保執法,初步扭轉了環保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而導致的“調查難、取證難”的被動局面,有利於彰顯環保法“鋼牙利齒”的威懾效果,無疑值得充分肯定。
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為遏制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確立了“黑名單”、按日計罰等罰則,環保部門也加大了執法力度。遺憾的是,嚴厲的法律和環保部門的強力執法,並沒能遏制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多發。究其根源,筆者以為,這與環保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而遭遇的執法困難有關。因此,成立環保警察,讓擁有強制執法權的環保警察以嚴格的執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也就勢在必行。
法律威懾效果的充分彰顯,既有賴於法律的完善,同樣有賴於執法力量的強化。就目前環保執法的現狀而言,環保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的單打獨鬥式執法,已成為執法效果不彰的主要問題。眾所週知,環保部門本身具有行政屬性,法律只能賦予其具有一般行政意義上的執法權,不可能對其賦予偵查、拘留等強制執法權,由此不可避免地導致環保部門的執法缺乏必要的“硬氣”。在這種情況下,讓具有行使偵查、拘留等強制執法權的環保警察介入環保執法,對強化環保執法力量、確保環保執法真正彰顯威懾效果,顯然具有重要作用。也正是基於這種考量,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開始嘗試組建環保警察隊伍,賦予其偵查、拘留等強制執法權,希望其能改變環保部門行政執法困難重重的被動局面。
與環境監察執法相比,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有無可比擬的優勢。環保警察既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直接參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置,破解以往“調查難、取證難、執法難”等實務問題;又可以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者適當採用強制手段,從而讓環保執法更加“硬氣”,更有效地震懾環境違法犯罪分子。在這種意義上,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可以説是邁出了解決環保部門行政執法困難重重的關鍵步伐,不失為強化環保執法的良方。
當然,作為一種新生的警種,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還面臨編制、經費以及專業知識欠缺等各種掣肘因素。期待環保警察能夠立竿見影地向環境違法犯罪“亮劍”的最佳效果,顯然不現實。但不管怎麼説,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是強化執法力量的創新之舉,有助於形成環保執法合力,理當在不斷的探索和總結中予以完善,從而讓其真正釋放出依法懲治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正能量。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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