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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把牢老賴黑名單的進出關

2017年03月02日 13:09: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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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把牢老賴黑名單的進出關

  把牢老賴黑名單的進出關,既有利於推動執行難的基本解決,也有利於推進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這不只是人民法院的事,而是社會應當共同治理的大事

  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記者注意到,這則修訂後的司法解釋共有十三條,旨在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3月1日中國新聞網)。

  誠然,在解決執行難的進程中,信用懲戒老賴的成效日益凸顯,可謂威力日漸強大,“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合圍老賴的局面基本形成。只要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賴黑名單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出不了國境、上不了飛機、當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鐵和軟臥、得不到貸款、住不了星級賓館、購房購車上不了戶等。在如此嚴厲的懲戒力度之下,“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老賴黑名單,在什麼條件下納入、多長期限內將已經納入老賴黑名單的對象刪除”就顯得尤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不給信用懲戒制度留下任何漏洞和缺口。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就是在原來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使老賴黑名單的錄入和刪除更加規範。一方面,要把牢入口,確保應錄盡錄,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只要屬於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納入老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但是,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既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得將未成年人納入老賴黑名單;也要準確認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如已經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擔保,或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産足以清償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或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等等,就不應當再將其納入老賴黑名單。

  另一方面,要把牢出口,既要讓應當退出黑名單的對象及時得以退出,也要確保不漏放任何一個老賴。以前的老賴黑名單制度儘管規定了納入錯誤可以申請糾正,但是規定得較為原則,不便於操作,如今對這一點有了明確的規定:不應納入的、資訊不準確的、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都可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被駁回申請的還可申請上級法院復議,救濟程式更加完善。而且,被納入老賴黑名單並非面臨永久的信用懲戒,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便可申請撤銷失信資訊,但是如果屬於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即使全部履行了相應義務,二年內也不得撤銷;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還可以延長信用懲戒期限,最長五年不得撤銷。通過確立信用懲戒期限,對被執行人不同的失信行為以及失信的不同程度採取區別化對待,能以此激勵失信被執行人及時糾正失信行為,有效發揮老賴黑名單“以懲促信”的作用。

  把牢老賴黑名單的進出關,既有利於推動執行難的基本解決,也有利於推進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這不只是人民法院的事,而是社會應當共同治理的大事。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都應參與進來,形成整體合力,讓老賴無處逃、無法賴、不敢賴。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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