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術打假者”為何敗訴
因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北大畢業生於艷茹將母校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本是學術打假卻未獲得法院支援,這是為什麼?
于艷茹畢業之後,北京大學認為其在校期間寫的論文構成抄襲,撤銷其博士學位。于艷茹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從目前新聞報道透露的資訊來看,北京大學、于艷茹對於涉案論文是否構成抄襲爭議並不大,爭議比較大的是: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是否存在程式上的問題?涉案論文不是博士論文,如果構成抄襲,是否應該撤銷博士學位?
這類案件在法院叫作行政案件,即俗稱的“民告官”。對於各級政府和政府組成部門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很多人是有認知的,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大學的一些行為也屬於行政行為。大學雖然屬於事業單位,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大學的一些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比如授予學位的行為。一旦認定某種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則要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比如程式正當原則、合法行政原則來進行評判。
程式正當原則對於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至少包括三個要求:一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要説明理由;三是聽取陳述和申辯,即行政主體作出任何行政決定,尤其是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必須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在於艷茹訴北大的案件判決中我們看到,法院並沒有直接審理北京大學是不是應該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而是經過審查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某的陳述和申辯,即違反了程式正當原則。
“重實體、輕程式”,只要結果正確,不太在意程式上是否到位,這種做法是非常有害的。現實一次次證明,只有重視程式,才能“兼聽則明”,實體上才會正確。蔑視程式只會造成行政粗暴,易侵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北京大學的這個決定程式上有問題,法院可以不審查實體是否正確,直接要求北京大學根據法定程式再次作出決定。即便北京大學再次作出的決定可能跟這次作出決定的結果一樣,但是程式上必須符合程式正當原則的要求,保護行政相對人于艷茹的合法權利,尤其是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再説合法行政原則。簡單地説,這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且法律依據一定是具體的,沒有具體法律依據就是沒有法律依據。北京大學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等規定,但是並沒有具體到適用的是哪一條款。模糊地適用法律,會導致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自己違反了具體哪一條規定,也會讓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法確定行政行為是根據哪一條作出的。
這一案例的啟示是,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行政主體要“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大學也好,各級政府也好,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也好,在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但要符合實體性法律的規定,也要符合程式性法律的規定,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往往是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樣作出的行政決定才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銷。
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案一審已經判決,但是因為北京大學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並沒有生效。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且看二審法院如何裁判吧。
(作者係智慧財産權律師)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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