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夠抓住典型,查明事實,辨別是非,還相關人員或企業公道,就能通過辦理一案教育一片,起到法律效果與宣傳産權保護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日前,中共中央會同國務院聯合下發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確立了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共同參與和標本兼治五項原則,旨在通過産權保護,增強人民群眾財産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和形成良好穩定預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的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意見》必將成為我國産權保護的一座里程碑。
《意見》總計11條,其中3條與依法保護産權直接關聯。一是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二是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三是審慎把握處理産權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從當前産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糾正涉及産權保護的冤假錯案是個突破口,也容易收到立竿見影的社會效果。涉産權保護的冤假錯案,往往給受害人、受害企業造成深重危害。涉事受害人或企業,不少是當地社會名人或一度的明星企業,其産權遭到侵犯,往往在當地甚至更大範圍産生負面效應,動搖處境類似人員和企業對財富財産安全的預期。這類案件通常經過一個或多個訴訟階段的審理、裁判,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文書等都在案或存檔,這些現存的材料可以成為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依據和抓手。如果能夠抓住典型,查明事實,辨別是非,還相關人員或企業公道,就能通過辦理一案教育一片,起到法律效果與宣傳産權保護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保護公民、企業産權,糾正冤假錯案,應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妥善安排案件管轄,合理配置辦案力量。産權保護相關案件,牽涉範圍廣,涉及人員複雜。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與當地政府、地方領導幹部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由於利益糾葛的存在,如果繼續由地方司法機關處理這些案件,難免會受到這樣那樣的內外壓力,會使案件的處理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困難境地,很難查明事實,糾正錯誤。因此,對於那些明顯不適宜在當地辦理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上級司法機關的審查決定,要及時指定異地管轄,由相對中立的辦案機關辦理案件,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干擾。
此外,提高産權保護申訴案件的處理效率,辦案機關可以抽調熟悉這類案件的辦案人員,成立專門的審查辦理機構,提升辦案專業性和辦案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決。
其次,明確甄別標準,審慎把握政策。涉及産權保護的申訴案件,除部分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冤假錯案外,也有相當部分案件是由於自身證據、法律適用等認定和裁量標準不明確、不統一,從而造成辦案人員甄別此類案件的是非曲直比較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和上級司法機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産權保護案件自身的地域、行業、人群等特點,制定出具體明確的辦案細則,使認定和裁量標準切實可行,指導辦案人員依據明確的標準辦案。
糾正冤假錯案,既要遵照法律標準,也要審慎把握司法政策。對於法律規定不明,甚至理論上存在爭議的案件,辦案機關要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把本屬於經濟糾紛而被錯誤認定為犯罪的案件堅決糾正過來。
第三,多管齊下、優化辦案程式。産權保護案件當事人,多數都是經營業主、企業負責人。案件辦理過程中,涉案企業、個人的財産多被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因此,辦案過程中,如果有證據指向案件存在錯誤的嫌疑,在查辦案件的同時,可以在強制措施的變更上先走一步,該放人的,採取變通措施,恢復涉案人員的人身自由,使其能夠儘早回到經營崗位,減少經營損失。涉案資金、財産能夠甄別區分的,對與案件無關人員或企業的財産,要儘早區分出來,解除強制措施或發還,而不必等到案件實體結果出來才解除。
如前所述,産權保護冤假錯案的釀成,有一部分係人為因素造成。有些是相關政府和職能部門毀約失信;或是個別手握公權力的人與不法商人等沆瀣一氣,從事違紀違法行為,侵犯他人産權。對於這類案件,一方面要查明事實,恢復産權被侵害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還人清白。另一方面要查追並舉,對濫用公權者、誣告陷害者除惡務盡,嚴厲查處。該追究刑責的一定要追究刑責,絕不姑息。對查處結果公之於眾,以儆效尤。(王 麗 王兆峰)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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