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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讓道歉成為負面形象消減器

2016年11月22日 17:49:0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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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讓道歉成為負面形象消減器

  必須通過其他途徑對公權力行使所産生的負面影響予以最大程度的彌補,這是一個法治政府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

  從11月20日開始,甘肅省蘭州市在全市範圍內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為此,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了《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稱市政府將採取免費乘坐公交車、增加公交車次和延長公交車運作時間等措施,最大程度地減輕限行給廣大市民帶來的不便。同時,市政府向廣大市民表示深深的歉意,也希望大家給予理解和支援配合(11月21日《瀋陽晚報》)。

  從報道的情況看,蘭州市政府出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的臨時公共政策,主要目的是為了緩解大氣污染。眾所週知,機動車尾氣是大氣污染的“元兇”之一,通過限行的臨時舉措減少機動車尾氣對大氣的污染,一直是不少地方防治大氣污染的應急做法。面對連續19天的污染天氣,蘭州市政府在借鑒各地有益經驗、及時出臺應急措施之餘,還不忘為此舉給市民帶來的不便致歉,彰顯了理性的法治意識,值得充分肯定和點讚。

  或許,有人認為蘭州市政府的做法有作秀之嫌。既然是為了緩解大氣污染,限行機動車本無可厚非,這種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臨時車輛限行政策,即使給公眾帶來諸多不便,也用不著道歉。事實上,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在筆者看來,儘管出臺車輛臨時限行應急之舉是緣于緩解大氣污染,公眾能夠理解並且支援,但這並不意味著有了公眾的寬容和理解,政府就可以忽視應急舉措可能給公眾帶來的諸多不便。

  從法理的角度看,對車輛限行,涉及對公民財産權利行使的限制,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必須要在法治的框架內規範。具體來看,法律對於車輛限行有著嚴格的規定,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除必須取得立法機關授權外,還應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儘管目前我國不少地方政府已經通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取得了實施車輛限行的權力,但要清楚地認識到,這種通過授權許可而予以施行的強制行政措施,始終是以限制公民財産權利的正常行使為代價的。這就要求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必須通過其他途徑對公權力行使所産生的負面影響予以最大程度的彌補,這是一個法治政府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從這個角度看,蘭州市政府預見到臨時限行車輛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向市民致歉,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多此一舉,更不是心血來潮的作秀,它所體現的是法治意識的回歸,不但完全必要,而且理應成為公權力負面影響的消減器。

  從這個話題説開,任何公權力的行使,無不以不損害私權利為理想追求。然而,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平衡,往往難以達到最佳狀態,甚至在更多時候,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不犧牲私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公權力行使者的政府,就應對公權力行使中的負面影響予以必要消減,才能真正體現公權力是為公共利益而行使的立法本意,釋放出公權力維護公共利益的更多善意。

  因此,蘭州市政府此舉看似不起眼,但實質上反映了政府在公權力行使中對私權利不得已損害的基本態度,也為各地提供了可供借鑒和複製的範例。期待各級政府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秉承尊重私權利的法治思維,讓政府道歉成為公權力負面影響的消減器,從而真正以對私權利的最大保護,讓公權力的行使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援。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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