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範民辦學校應收放自如
在鼓勵、支援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發展的同時,還必須強化監管,讓其回歸公益本質屬性,而不是“裸奔”在營利性的軌道上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三審。草案新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11月1日《廣州日報》)。
在義務教育階段,允許民辦學校的存在是對公立教育的有益補充,它對彌補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資源短缺、緩解適齡兒童“上學難”都大有裨益。然而,長期以來,因為對其是否可以營利沒有明確法律界定,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一直遊走在不規範的軌道上,以致忽視教學品質,唯營利至上成了不少民辦學校的主要追求。在這種現實語境下,通過立法,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規範在公益性質的軌道上,實乃題中之義。
眾所週知,義務教育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費性和強制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必須具有公益性,而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允許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營利,那麼不但有違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而且也會導致實質上的教育不公平。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實際上是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進行法律定位,讓其回歸公益屬性。這對終結民辦學校唯營利至上的生長狀態,可謂意義重大。
當然,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之所以受到青睞,緣于旺盛的市場需求。儘管經過多年的不斷投入,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立學校越來越普及,但仍然難以承擔起全面供給的教育重任。民辦學校的及時跟進,無疑成了緩解公立學校不堪基本教育供給重負的有效路徑。同時,民辦學校能夠提供差別化的教育服務,也讓其有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在這種意義上説,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不但不能全面封殺,反而應該鼓勵和支援,讓其有效發揮因公立學校不能全面滿足教育需求的補充作用。
然而,凡事都有一個度,超越了某個度,就可能適得其反,好事也會變成壞事。在鼓勵、支援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發展的同時,還必須強化監管,讓其回歸公益本質屬性。此次提交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作出了強化監管的法律規定,要求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了舉辦者、監管者、參與者以及消費者的責、權、利,這對遏制民辦學校偏離公益性軌道、確保其持續健康發展,無疑具有法律引領的積極作用。
簡而言之,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公立學校不足的情況下,是確保廣大適齡兒童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不可或缺的有益補充,不讓其偏離公益性本質屬性而成為營利性工具,既要放,更要收。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在強調鼓勵支援放的同時,還強調了加強監管的收,這是立法上最大的亮點,對引導民辦學校規範發展、根治其唯營利至上的頑疾,無疑善莫大焉。只有緊緊抓住放和收這兩個關鍵環節,才能掌握好民辦學校的“公益性”方向舵,從而做到鼓勵支援與監管的收放自如。如此一來,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才不再會偏離公益性而裸奔在營利性的軌道上,它們的持續健康發展必然會由此而奠定堅實的基礎。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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