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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出馬,能否保護原創之花?

2016年04月11日 14:45: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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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時期以來,傳統媒體、原創作者面對這樣的困境:微博、微信公眾號等運營者可以很方便地從網際網路複製、粘貼、發佈,就對原創方的作品輕鬆完成侵權。而原創者要想維權,就要取證、訴訟等,成本高、效果差。因此,一方面原創者深感“沒有精力管”,另一方面侵權者覺得“反正沒人管”,這讓原創版權保護長期陷入“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的窘境。(相關報道可見本版2015年10月16日《網路任性轉載:是病,得治》)

  然而最近,不少習慣了享用“免費午餐”的微信公眾號運營者,在編輯後臺收到了“討要版權”的留言。

  一個版權保護新現象:

  “維權騎士”

  在湖南長沙,微信公眾號運營者鄧宇像平日一樣登錄後臺發佈文章,卻意外地收到一條消息:“您好,我是維權騎士,微信ID是。本人為知乎作者‘葉落孤舟’的版權維權代理方維權騎士官方指定的維權溝通人……貴公共號于年月日發表的《》一文未經授權轉載文……”按照與原作者的約定,“維權騎士”向鄧宇提供了兩種侵權補償方案:一是“按照100元/千字標準補償作者稿酬”;二是“刪文加次日首頁頭條單獨文章推送致歉聲明”。

  在廣東深圳,被鄧宇轉載文章的原作者、知乎用戶“葉落孤舟”經常在網上發表原創文章。他的文章未經允許多次被肆意轉載甚至不署名:“給轉載者發過的私信不下百條,請他們署名或刪文,但幾乎沒有收到過回復。”一度失望得“不想發表任何東西”的“葉落孤舟”,在去年9月成為“維權騎士”第一批簽約原創用戶,如今他的網路主頁註明:“本人已委託維權騎士為我的文章進行維權行動。”

  這個“維權騎士”,是版權保護領域出現的一個新生現象:專門利用網路代理協調維權,調解和處理著遠隔千里的原作者與轉載者之間的版權爭議。

  一種版權保護新做法:

  網上代為協調維權

  “維權騎士”是由陳梓榮組建的創業團隊。陳梓榮網名“陳斂”。去年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産權日”前後,被無授權轉載和篡改“磨得沒脾氣”的知乎用戶“chenqin”在網上發起了“請你來維權,收益全歸你”的競拍活動。陳斂花了120元錢競拍了“chenqin”的兩篇原創文章,向侵權者索賠近千元,凈賺七八百元。

  “為什麼不用這種方式喚醒人們對原創版權的保護意識呢?”受此啟發,陳斂拉著5個小夥伴組建“維權騎士”,目前已有20多個核心成員以及一批客服“騎士”。這群平均年齡為23歲的年輕人從製作表格人工搜索做起,開發了實時監測的網路系統,通過錄入簽約原創者的文章,能快速、全自動地搜尋到未授權轉載的公眾號等新媒體。

  “原創者自願與我們簽約,從侵權內容搜查、已授權內容管理,到維權溝通、補救及舉報整個流程,全包下來。若收取到侵權賠償款,原創者願和我們五五分成。”陳斂介紹。

  在近一年的時間裏,“維權騎士”替近1000位簽約作者成功處理了5萬多篇次原創文章的侵權行為。陳斂統計,這些作者的原創文章累計被侵權次數多達10萬量級,最多的有一位作者的原創文章被侵權轉載近2萬多次。

  為了確保所維護的“原創”是真正的原創,“維權騎士”設置了兩道復審流程,責任到人,防止誤判,提交侵權材料之前,會與作者反覆確認。但網上也有不少公號運營者表示並不能信任這種判斷和委託。

  陳斂表示,“維權騎士”向侵權者發送通告,是受原創者委託進行的一種調解過程,“道歉和賠償不是必選題,都是基於自願。如果侵權者不理睬,我們提交侵權材料,交由侵權內容承載的平臺,例如微信公眾平臺,來進行審核、處理。”根據微信公眾平臺的規則,針對抄襲等侵權行為,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將面臨封號7天到永久封號等後果。

  陳斂想打破當前網際網路原創維權難的“冰封”現狀,“要和平臺、原創者、轉載者共同促進原創文字版權意識的覺醒。”

  專家看法:

  為無授權轉載再敲警鐘

  成立之初,“維權騎士”因“是否具備法律資質”“賠款賬戶是個人賬戶”“收賠償款不能開發票”等問題飽受詬病。

  一些網友還認為“維權騎士”對於原作者的身份認定仍然存在風險,並不能完全信任。也有網友提出,原作者、侵權方、“維權騎士”三方的法律關係、賠償款項、經手環節似有待進一步理順。

  在鄧宇看來,“原作者有權獲得賠償,但要把這件事完全公正合法地做起來。”

  對於質疑,陳斂表示,“維權”行動都在法律框架下、以簽約作者的名義進行,只要有一點點觸碰底線的行為,都堅決改。記者通過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浙江)查詢到,“維權騎士”以杭州一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為主體註冊,其經營範圍包括“智慧財産權代理(除專利代理)”。“賠款賬戶已經改為公司賬戶。發票可以提供。”陳斂和他的團隊也在關注著網上的質疑,“我們會不斷完善。”

  上海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副院長袁真富説,根據著作權法和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等規定,如果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沒有經過作者授權許可,擅自轉載其原創作品,即便註明了原作者姓名和來源,即便聲稱不是商業目的,也屬於侵權,這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疇。

  “就目前來看,‘維權騎士’的維權手段是相對溫和的,索要的每千字100元賠償也在國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的每千字80—300元範圍內。”袁真富認為,“只要得到了原作者的合法授權且授權是真實的,並且‘維權騎士’的維權活動未超出作者授權的範圍,就符合法律規定。”

  袁真富同時提醒,江蘇省高院在前不久的一次判決中認為,如果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獨家管理授權、發放許可及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屬於未經批准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違反法律規定,“‘維權騎士’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辨識和防範這一法律風險,嚴格依法以委託人即簽約原創者的名義進行代理維權”。

  目前,知乎、今日頭條、簡書等10余家網路平臺與“維權騎士”展開闔作。“我們不是故意做所謂‘找茬’‘討債’的生意,而是希望人人都能在自己原創作品的應用中獲得尊重和價值回報。”陳斂説。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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