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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前科就不能開網約車?

2016年03月31日 14:27: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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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犯罪前科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但是,立法過程必須是審慎的,規定必須是精細的,限制的范圍也應控制在最小,以求達到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平衡。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近日通報,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中發現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深圳市有關部門要求限制四類人注冊為網約車駕駛員:一是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員,主要是有暴力、強姦等犯罪前科,對網約車安全存在較大威脅的人員;二是公安機關正在緝捕的負案在逃人員;三是毒駕人員;四是可能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南方都市報》3月30日)

  作為一種新業態,網約車風生水起的同時難免泥沙俱下,出于保護乘客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考慮,加強對網約車司機的準入把關,是理所應當的。在逃人員、毒駕人員、精神病人當然不能當網約車司機,他們對乘客和公共安全的威脅是直接、明顯的;但是,把有犯罪前科人員也拒之門外,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是于法無據。就業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限制部分公民從事某些特定職業,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可任性妄為。比如,《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公務員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會計師法》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者,5年內不得注冊為會計師,等等。但是,無論是現行法律還是交通運輸部出臺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都未禁止有犯罪前科人員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有犯罪前科就不讓開網約車,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對公民就業權的傷害。

  深圳市有關部門試圖將限制范圍限定為“主要是有暴力、強姦等犯罪前科,對網約車安全存在較大威脅的人員”,這是缺乏操作性的。因為,就算是有暴力犯罪前科的人,既然司法部門已將其釋放,準其重返社會,就意味著他們不再對公眾安全存在威脅。既然如此,網約車平臺又如何判斷誰“存在較大威脅”?

  既然無法判斷,為了規避責任,把有前科者一律拒之門外看上去是一種“保險”的方法。如此,那3000多名有犯罪前科、吸毒前科的網約車司機將飯碗不保。丟了賴以養家糊口的工作,他們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難免產生憤懣不平的情緒。開不成網約車,有的人只能冒險開“黑車”,有的人甚至可能再次陷入違法犯罪的泥潭,給公共安全帶來新的風險。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可以限制犯罪前科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但是,立法過程必須是審慎的,規定必須是精細的,限制的范圍也應控制在最小,以求達到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的平衡。“前科”代表著“過去”,有些人雖然曾經劣跡斑斑,但他們已經接受了法律的懲罰,重新返回了社會,他們應該享有基本的公民權利。

  現實是,有犯罪前科人員既有自揭傷疤的法律義務——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他們在就業時應當“如實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又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法律保障。他們想真正重返社會、正常工作和生活,仍要面對很多困難。向他們緊閉大門的,又何止一個網約車? (一田)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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