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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運營法治化意義深遠

2016年03月31日 14:27:00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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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對於社保基金投資如何防範風險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有利於規避投資風險和監管風險。

  3月28日,國務院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國有資本劃轉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規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投資運營社保基金,並可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3月29日《新京報》)。

  儘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建立於2000年,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規模已達15085.92億元,但十幾年來管理依據只是部門規章,即財政部、人社部聯合頒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保基金髮展。此次出臺《條例》對於社保基金規範管理和保值增值可謂意義深遠。

  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名稱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前者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而後者資金主要來自單位和個人繳費,用於五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然而兩者又有著密切關係,社保基金對於社會保險基金而言,將扮演保障者、護航者的角色,當後者未來遭遇支出壓力時,前者就能及時進行輸血。從這個角度説,《條例》的實施將有望重塑公眾對於社會保險的信心,因為有社保基金兜底,公眾不用再擔心今後領不到養老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資金了。

  2013年年底曾有報道披露,僅當年就有3800萬人中斷繳社保,這既與養老金沒有實現全國統籌、醫療異地報銷不便有關,更與一些人對社會保險制度信心不足有一定關係,比如養老金收不抵支的消息出現,有人就擔心以後養老金是否有保障。而《條例》的實施必然能打消人們的憂慮,將給參保人注入信心。

  同時,《條例》還將成為社保降費的“推動者”。自中央明確要降低社保費率為企業和個人減負以來,到目前超過12個省市相繼出臺文件下調社保費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只集中于工傷、失業、生育三大險種,對醫療尤其是養老保險費率沒有觸及,原因之一在於沒有國資劃撥補缺口,地方不敢降低這兩種費率。

  這次《條例》明確提出國資將劃轉社保基金,為進一步降低費率提供了法律依據,換句話説,有利於加快社保降費的效率。國資劃轉無疑能為社保基金提供充足“彈藥”,社保降費就能邁出更大的腳步,企業和個人負費就有望真正減輕,也能為中國經濟注入更大活力。

  另外,《條例》還將對社保基金投資運營起到規範作用,同時還能為養老金投資探路。雖然社保基金蛋糕越來越大,2015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收益率達15.14%,但也有很多問題,比如公告顯示社保基金自營指數化投資的標的範圍較窄,2010年到2013年相關投資組合虧損近70億元;再如社保資金曾被挪用等。

  《條例》對於社保基金投資如何防範風險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有利於規避投資風險和監管風險。而且,由於社保基金投資範圍相對較大,如果安全有保障,收益情況好,也為今後養老金擴大投資積累了經驗。總之,《條例》的價值不僅在於規範社保基金投資與管理,而且對於社會保險基金、公眾等也有多重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僅靠一部《條例》是不夠的,還應早日出臺相關配套制度,比如國資劃轉社保基金還應該有專門的操作辦法;社保基金在什麼時候補充、調劑養老保險等,也要有明確的界定標準,因為“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表述還是有些模糊。只有配套制度及時跟上,《條例》才能真正落地。(張海英)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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