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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車上吃到低價盒飯不應成難事

2013年01月30日 14:24:00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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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1年年底,鐵道部向社會公佈《動車組列車服務品質標準(暫行)》,其中明確要求:要保證旅客列車有2元以下礦泉水、15元以下盒飯等供應,且不得斷供。但從記者實際調查情況看,在高鐵餐車上根本就買不到10元甚至15元的盒飯。對此,餐車上的工作人員解釋稱“早就賣完了”。(1月29日《現代金報》)

  動車、高鐵等“高檔火車”上罕見10元至15元的普通盒飯,只賣四五十元的“高價盒飯”,顯然是似曾相識的“霸王條款”的變種:就這樣的,愛吃吃,不吃您餓著!

  四五十元的高價盒飯對於乘客來講,吃還是不吃,顯然是一個問題。這裡面不僅僅是價格高低的問題。乘客與動車方面所處的不對等地位,使得作為消費者的乘客處於無可爭議的弱勢地位,不必説作為交通營運的動車應該具有公共服務的公益屬性,即便從基於市場經濟範疇的消費者權益來講,“只賣高價盒飯”也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動車為何只賣高價盒飯,不賣低價盒飯?或許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無疑在於四五十塊錢的“高價盒飯”的利潤空間比10元盒飯和速食麵大得多。餐車服務人員稱“(低價盒飯)早就賣完了”,或許是實情,或許是藉口,著重點還放在“高價盒飯”上。就像記者調查的,“低價盒飯就幾份,大部分都是40元的”。火車,以及其後的動車、高鐵上的餐飲食品價格都比平常高,這或許是所處的環境所致,但其中的“壟斷霸權”也不可避免地成為食品高價的推手。僅僅拿動車上的餐飲食品來講,“為了賣盒飯就不賣速食麵、先賣高價盒飯後賣低價盒飯”似乎已經成為通行的“潛規則”,乘客雖説明知就裏,但一旦上了車就處於弱勢地位,或許只有挨宰的份兒。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雙方在資訊獲取、服務選擇以及權益維護等方面的不對等地位,在進一步助長“霸王條款”的同時,還在無情吞噬著公共服務的品質。

  説到底,作為承載人們“回家過年”美好夢想的春運,包括火車(動車、高鐵)在內的春運任務承擔者,不能只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自由人”,眼睛不能只盯著物質利益。作為具有公共屬性的服務,春運還展示出發揮社會責任擔當的高端屬性。從這個方面講,提供優質服務,不僅僅作為“市場自由人”的利益驅動,更應該是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社會責任擔當。

[責任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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