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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刺"不動産登記條例" 省人大專家提四建議

2014-08-20 13:29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我認為,整體上操作性差,回避了絕大多數問題,該具體化的未具體化,有為制定而制定的傾向,能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本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權威民法專家劉克希看來,這項與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徵求意見稿,本應引發熱烈討論,卻接連幾日鮮有發聲,就連一向熱絡的法學界也集體“失聲”。昨日,他透過揚子晚報,表達了對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並提出了具體建議。

  建議1:“兩證合一”

  在房産證中註明土地使用權期限即可

  “我建議,第四條中應增加一款,明確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兩證合一’。不合一就不是真正的統一。”劉克希認為,沒有統一登記之前,老百姓要跑兩個部門,交兩套資料,繳兩次費,領兩個證,“對老百姓來説,我就是一套房子,有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我認為就可以了。這個問題不應回避,應該做出明確規定。”

  劉克希解釋,所謂“土地使用權”,完全是人為計算出來的,誰能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具體位置?因此,只要在房屋所有權證中註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即可,絕無必要專門另發土地使用權證。

  “這也有利於避免房、地分離,可以有效防止買賣、抵押等法律關係中欺詐等各種糾紛的發生,也有利於類似糾紛的處理。”他給揚子晚報記者舉了一個例子,有的當事人領了房産證,故意不領土地使用權證,然後拿房産證去銀行貸款,貸款還不了。他就説他抵押的僅僅是房屋,不包括土地,因為他自己從來沒領過土地使用權證,怎麼會抵押給你呢。

  “有時候,房子不值錢,地值錢,這樣的話就是房子抵押了,地沒有抵押,這種糾紛是很多。‘兩證合一’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劉克希這樣向記者表示。

  建議2:當場辦結、發證

  提高效率,防止“權力尋租”

  劉克希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5個工作日內”才決定是否受理、“30日內”才“辦結不動産登記手續”的規定,效率過低,一副“官僚作派”,為“權力尋租”留下伏筆。他建議“區別情形,至少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役權登記以及抵押權撤銷、滅失等登出登記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辦結、發證。”

  “這條規定,某種意義上是要先進的地方向落後的地方看齊、效率高的地方向效率低的地方看齊。”劉克希説,以南京市房地産交易登記中心大光路分中心為例,無論是産權交易還是抵押、變更登記,只要材料齊全,通常情況下一小時之內就可以當場領證。辦土地使用權證,半小時到一小時,也可以當場領到。“多年的實踐證明,這完全是可以做到、能夠做到並能保證登記品質的。”

  他表示,這種時間規定,為“權力尋租”留下巨大空間。“商業上,時間就是效率、金錢,商機瞬間即逝,為了辦證或者為了辦證能快一點,那就可能要去找關係、走後門,更可能要去使黑錢、用灰錢。我認為,反過來説,當場辦結就沒有‘權力尋租’的餘地了。”

  此外,辦結時間太長會極大地增加交易風險。尤其是不動産買賣和抵押,在30多天的不確定狀態中,對申請人來説,不僅可能喪失商機,更可能造成百倍、千倍的風險,同時也不利於經濟流轉和整體社會效益。

  其他建議——

  1、工作人員不應獨立承擔失職之責

  劉克希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不動産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毀損、偽造不動産登記簿,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抵觸。物權法規定,“因此類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其後果理當由登記機構先全額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向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追償。”

  劉克希説,不動産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顯然是不可能獨立承擔如此之重的法律責任的。“這樣的規定,將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失去有效保障,並將極大地損害公信力。”

  2、以電子介質為唯一合法介質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産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對此,劉克希建議應由本法規統一規定,不要授權各地規定,且以明確電子介質為唯一合法介質為宜。“這樣有利法制統一,防止‘鑽法律空子’,也符合科技發展,有利降低管理成本。”

  ■提醒

  老百姓住房,永久無期限受保護

  劉克希想提醒,根據物權法149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是物權法裏面最有利於群眾的一個制度,老百姓的住房是永久受法律保護的。“説起來是70年土地使用權,70年滿之後不用申請自動續期,實際上是永久無期限保護。”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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