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關於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

2015-07-08 08:53:00    來源:黑龍江政府網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大學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大學生創新創業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要求,進一步加大對大學生(含各類高校在校生、畢業五年內的各類高校畢業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扶持力度,激發全省大學生創新創業熱情,提出以下意見。

  一、啟發大學生創新創業意願

  1完善大學生創新創業課程體系,配齊配強專兼職教師隊伍;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經高校評估休學創業學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優先支援參與創業的大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由省教育廳負責)

  2各高校和有關單位要大力開展大學生創新創業主題教育活動,並將省情和相關政策納入活動中。(由省教育廳、團省委負責)

  二、幫助大學生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3完善創新創業實訓教學體系,鼓勵教師帶領學生創新創業;支援高校學生成立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創新創業沙龍、創客空間,舉辦創新創業講座論壇,開展創新創業實踐。(由省教育廳、團省委負責)

  4以高校為主體,整合社會、企業創業培訓資源,配備專業和企業兼職師資,為有創業意願和培訓需求的大學生免費提供專業培訓。(由省教育廳、人社廳、團省委負責)

  5建立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創業示範基地、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和職業院校實訓基地。三年內建設省級大學生創業基地1000個。(由省教育廳、人社廳、科技廳、工信委、團省委負責)

  6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組建創業專家庫和創業診室,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專業輔導。(由省教育廳、人社廳、科技廳、團省委負責)

  三、降低大學生創業準入門檻

  7取消戶籍證明和創業培訓合格證作為大學生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前置性條件;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作為辦理稅收減免手續的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註冊資本實行實繳的行業外,取消提交和審查驗資報告作為辦理公司註冊登記的條件。(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教育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8進一步優化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從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四證合一”登記制度。(由省工商局負責)

  四、提供大學生創業場所

  9高校要建立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園,做合理的空間組織化示範,為創業大學生提供場所和企業孵化服務。(由省教育廳負責)

  10各級政府清理出來的非辦公類用房優先用於科技園、孵化器和政府主導新建的科技園、孵化器,並留出一定空間用於大學生創新創業。(由省科技廳、工信委、教育廳、人社廳負責)

  11統籌利用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城市配套商業設施、閒置廠房等現有資源,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由省科技廳、工信委、教育廳、人社廳負責)

  12鼓勵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大學生創新創業孵化器,對孵化大學生創業人數多、創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據人數、面積、服務成本等給予補貼或獎勵。(由省科技廳、工信委、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負責)

  五、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13省級財政投入2億元新成立大學生創新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公司,專門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每年安排1億元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支援在校和畢業五年以內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於支援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大學生創新創業辟建孵化基地。(由省財政廳、人社廳、科技廳負責)

  14高校每年從教學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創新創業教育專項,全省每年安排資金總額不低於2億元。(由省教育廳負責)

  15鼓勵引導科力天使股權投資基金、東方匯富創業投資基金等10支創業投資基金拿出合理比例,對種子期、初創期的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投資傾斜。(由省科技廳負責)

  六、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16各級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要取消反擔保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作為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的保證人,一年期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5%。(由省金融辦、黑龍江銀監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17民營融資擔保機構為大學生創業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責任餘額,不受整體擔保放大倍數限制。支援再擔保機構為民營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大學生創新創業小額貸款擔保提供再擔保。(由省金融辦、黑龍江銀監局、省財政廳負責)

  18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大學生提供2年期一般額度為10萬元的財政貼息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按每人平均10萬元、實際貸款人數和額度分別給予為期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全額貸款貼息;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各類就業困難人員達到企業員工30%(超過100人的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為期2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由省財政廳、人社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19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手續,開展網上申請和辦理服務。在具備條件地區的政務大廳中開設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專門窗口,實行擔保公司和銀行部門“一站式”服務。符合貸款條件的,金融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放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告知申請人。銀行要將貸款條件及申請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並提供便利貸款業務諮詢服務。(由黑龍江銀監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七、實施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20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入駐各類大學生創業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費,第三年按50%繳費的優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在內的各類專項資金對孵化器相關費用給予補貼。(由省科技廳、工信委、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負責)

  21大學生創辦小微企業直接參與政府採購投標的,在評審時給予價格6%至10%的扣除;同時以營業執照註冊地為準,供貨100公里以內加5分,200公里以內加4分,300公里以內加3分。各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時,同等條件優先選擇大學生創業企業。(由省財政廳負責)

  22大學生創辦小微企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給予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由省地稅局、國稅局負責)

  23大學生創業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150%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由省地稅局、國稅局負責)

  24支援大學生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實現創業。大學生在校期間參與教師科研項目或自己研究取得發明專利成果,其創業成果轉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按照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獎勵。(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八、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公共服務

  25整合政府、高校、企業和社會等各方面資源,建立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新創業網站,集中打造大學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資訊網路平臺。(由團省委、各有關部門負責)

  26各地人才服務機構、就業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專業公共服務機構,將創業大學生的人事代理、檔案保管、職稱評定、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權益保障、法務諮詢和法律援助等納入服務範圍。(由省人社廳、教育廳、司法廳負責)

  27將《就業創業證》委託給高校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免費發放。有需求的留學回國人員在各級人才服務機構存放檔案時,可同時領取。(由省人社廳、教育廳負責)

  28支援各類社會化、市場化專業服務機構及社團組織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財務、法律、訓練平臺等專業服務,完善創業風險分擔機制,健全創業大學生的社會保障、救助扶持和心理疏導機制。(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教育廳、司法廳、各有關部門負責)

  29建設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庫。鼓勵引導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項目投資機構,為大學生提供科技型、成長型項目。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者給予資金補貼。(由省人社廳、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團省委負責)

  30加強對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領導。省政府成立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人社、財政、教育、科技、工信、工商、稅務、司法、金融等有關部門參與,統籌協調、推進全省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積極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搭建交流合作、融資對接、宣傳獎勵等平臺。要建立工作督查機制,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要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加強協調配合,扎紮實實推進政策落實,真正為大學生創業創造良好條件,營造濃厚氛圍。(由省直各有關部門負責)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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