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和支援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6-03-30 08:29:00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和支援臺灣

  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榕政綜〔2015〕23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關於鼓勵和支援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的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關於鼓勵和支援

  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的實施辦法

  為加強榕臺青年交流,更好地鼓勵和支援18周歲至45周歲的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把福州打造成臺灣青年在大陸創業就業高地,根據《關於鼓勵和支援臺灣青年來閩創業就業的意見》(閩政[2015]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支援多種形式創業

  1.支援臺灣青年以獨資、合資、合夥、合作等形式來榕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等,鼓勵臺灣青年在我市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農業開發、高新技術等行業領域創業。

  2.臺灣青年可以自然人身份在福州市申辦個體工商戶,設立有限公司允許註冊資本“零首付”。對投資鼓勵類、允許類的項目,實行直接登記制。

  3.臺灣青年首次在福州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納稅6個月以上的,經認定,可領取每戶1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補貼。

  4.推動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商事登記制度全面擴大到全市範圍內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為臺灣青年創業就業提供工商註冊、商業運營等便利。

  二、扶持創業基地建設

  5.依託福州臺商投資區、高新區、軟體園、海峽創意産業園、海西動漫創意之都等園區,設立各具特色的集聚示範效應的臺灣青年創業基地。2016年底前,7個縣(市)應建立至少1個以上的臺灣青年創業基地。每個基地都應設立一個輔導服務機構、組建一支創業輔導團隊。

  6.培育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做大做強,強化基地公共配套服務,推動創業企業集聚。所在地區應優先支援創業基地水電改造,支援水電氣按需改造或分戶,對繳納的水、電、氣費用給予適當的財政補助。

  7.對累計引進8家以上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吸引臺灣青年16人以上的,且持續經營滿1年以上的臺灣青年創業基地,由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80萬元 的獎勵;對累計引進10家以上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吸引臺灣青年30人以上的,且持續經營滿1年以上的創業基地,由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8.對達到省級獎勵標準的臺灣青年創業示範基地,積極幫助向省級財政申請500萬或1000萬的相關獎勵。

  三、提供創業輔導服務

  9.團市委負責收集匯總創業就業相關政策,通過網站、微博等平臺和媒體定期發佈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資訊。

  10.組建兩岸青年交流促進會或建立兩岸優秀青年企業家、創業導師組成的創業輔導隊伍,為臺灣青年來榕創業提供政策解讀、創業項目推薦、就業資訊諮詢、培訓教育等服務。

  11.鼓勵閩江學院、職業技術學院等在榕高校開設針對臺灣青年創業就業的培訓班,支援各臺灣青年創業基地與在榕高校建立創業就業實訓平臺。

  12.對推薦或輔導臺灣青年來榕創業作出實效的示範團隊,由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達到省級獎勵標準的示範團隊,積極幫助向省級財政申請100萬的相關獎勵。

  四、給予創業融資及資金扶持

  13.依託市政府和清華紫光成立的總額1億的創投基金,定向安排不低於15%的比例,對符合基金投資要求的在榕臺灣青年創業項目進行風險投資。 鼓勵民營創業投資機構投資臺灣青年初創企業,允許市屬投資基金投資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的風險容忍度提高到25%。對於獲得天使投資基金投入的項目,市屬産業 基金同比例配套投入,最高佔股10%。

  14.支援海峽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在福州創業的臺灣青年提供5年以內、單戶額度為10-30萬元的優惠“海峽青年創業貸款”。臺灣青年申請10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可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財政貼息,提供貼息最長不超過3年。

  15.支援各類融資擔保機構為在福州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內創業的臺灣青年提供融資擔保,對為臺灣青年創辦生産性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 構可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對為臺灣青年創辦服務類企業提供銀行貸款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按年度擔保額10‰給予風險補償。

  五、加大創業項目扶持

  16.經評審對符合一定標準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給予5—15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扶持, 並推薦申報省級重點創業項目、優秀創業項目和相應的資金補助。同時,市級配套安排300萬元,對於省、市確定的重點創業項目和優秀創業項目分別給予25萬 元和10萬元的扶持。

  17.對在農村發展規模種養業、開展農業技術推廣、發展農産品精深加工和農産品電子商務等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優先推薦入駐各類農民創業園,享受 省、市支援農民創業園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創辦科技型、文化創意型及動漫、軟體、網際網路+等行業領域中小微企業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優先推薦入駐相應的 當地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支援入孵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18.優先支援臺灣地區青年創業協會、青年商會總會、生産力中心、育成中心及兩岸青年交流促進會等機構推薦的項目落地。

  六、鼓勵優秀人才創業

  19.支援高層人才以行業聯盟等形式來榕發展産業。對擁有10名及以上引進高層人才的聯盟,其聯盟成員在福州投資經營性項目所需用地,優先納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手續,優先保障供地。依規定可協議出讓的,出讓底價按不低於基準地價、土地綜合成本(徵遷成本+規費)及土地評 估價格的原則確定。

  20.臺灣青年在福州創辦的企業可以在我市申報科技項目,優先獲得科技經費扶持,鼓勵參加我市科技獎勵評選。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 等方式,推動在臺灣地區或國際上獲得各類科技獎的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支援臺灣青年科技人員參與兩岸共同關注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 術問題合作研究,通過“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並經專家評審予以立項資助。

  21.被認定為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或團隊核心人才參加境內外培訓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的補貼。

  22.設立臺灣青年在榕創業獎。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組成的創業團隊及在榕創立的企業,參加中國創業大賽暨福建創新創業大賽、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創新大賽、海峽兩岸資訊服務創新大賽等,按大賽相關扶持政策予以支援。

  23.來榕創業的臺灣青年可優先評選為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並享受相應待遇;可參加國家“千人計劃”、福建省“海納百川”計劃等省級以上高層次人才評選。對作出突出貢獻、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可授予“福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七、給予經營場地和住房保障

  24.臺灣青年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或臺灣青年創業基地內設立公司,正常經營納稅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最高100平方米的場所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在臺灣青年基地範圍內,首次進行辦公場所裝修改造的,可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25.支援創業基地為進駐的臺灣青年和創業團隊統一安排創業就業公寓,對入駐基地的臺灣青年,按照實際繳交社保期限,給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應聘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臺灣青年,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住房補貼。

  26.允許在榕有工作單位的創業就業臺灣青年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可放寬至福州市 最高貸款額度的2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且按居住證在創業就業所在地區累計居住期限超過1年的,可按照引進高層次人才政策申請30萬元的購置自用住房補 貼,待服務期滿5年後該自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27.被認定為省級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除享受上述購房補貼外,另給予每戶30萬元的安家補貼;被認定為省級創新創業團隊的,可給予團隊中每人 每年4萬元生活補貼,每個團隊支援人數不超過5人、累計年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試行)》規定的資格條件,確認為 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的,落地後幫助申請省級人才專項經費100萬的安家補助。

  八、提供子女就學、社保、補助等服務

  28.臺灣創業青年子女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可到企業所在區域或居住地片區內相對就近的學校就讀,支援有條件的中小學設立“臺 生班”。臺灣創業青年子女入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經審核後報送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辦理入、轉學手續,臺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中心配合做好服務。

  29.來榕創業的臺灣青年及其招收的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享受3年期限的社保補貼;臺灣青年在福州小型微型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享受1年期限的社保補貼。

  30.臺灣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到基地創業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補助。

  九、支援來榕實訓就業

  31.對來榕實訓的臺灣高校學生,分別給予博士、碩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不超過6個月;給予每人1000元往返交通費補貼和免費為實訓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2.凡持有臺胞證的臺灣大學生來榕就業,與大陸普通高校畢業生享有同樣就業創業機會,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3.鼓勵臺灣青年受聘到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和我市事業單位任職,在榕工作期間的實際收入與同層級工作人員相比應上浮30%以上。

  十、建立服務機制平臺

  34.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由分管副市長牽頭召集,市臺辦具體負責,定期研究解決相關問題。

  35.設立臺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中心,挂靠在團市委,指定專人負責,為來榕創業就業的臺灣青年提供法律諮詢、項目對接、貸款融資、辦理工商(稅 務)註冊登記等創業前期所需的各種服務和後期企業發展所需的配套服務,幫助協調解決子女就學、住房補貼領取、社保醫療等問題。設立基地的各縣(市)區,也 應比照市裏,選定一個機構對接臺灣青年創業就業服務工作。

  十一、其他扶持政策

  36.來榕創業就業的臺灣青年,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還可疊加申報中央、省裏出臺的有關現代服務業、總部經濟、小微企業、人才補助等其他扶持政策,在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享受與福州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各級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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