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支援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

2016年07月13日 09:17:45    來源:浙江日報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著力打造人才生態最優省份,努力把浙江建設成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輩出之地、人才嚮往之地,現就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援人才創業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創新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機制

  1.圍繞我省重點發展産業,更大力度實施“千人計劃”、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培育計劃,擴大“海外工程師”計劃實施範圍。積極引進海外頂尖科學家主持重大科技項目、擔任首席科學家。制定實施浙江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援計劃,修訂特級專家制度,深化院士智力集聚工程,提高對院士、專家的支援力度。

  2.高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可以設立特設崗位,引進頂尖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企業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産生的人才專項投入成本可視為當年考核利潤。

  3.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引才,探索實施重大引才活動的服務外包,推廣舉辦高層次創業創新大賽的引才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引才專項基金,鼓勵吸引社會資本、風投資金參與。鼓勵企業兼併收購國(境)外研發機構,或在國(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定期發佈重點引才目錄,建立開放共用的高層次人才資訊雲平臺,實現人才資訊的互聯互通。在海外人才密集地區聘請引才大使,建立海外引才工作站,構建常態化的人才聯絡網。

  4.試點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請永久居留、長期居留門檻,擴大聘雇單位類型範圍,取消職務級別限制,放寬居住時限要求。簡化來浙創業創新的外籍人才入境、居留手續,已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永久居留許可,對其他外籍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給予停(居)留便利。試點擴大R字簽證(人才簽證)申請範圍;碩士以上學位外國留學生畢業後可直接到浙江創業就業。對外籍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可以簽發限定人數和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允許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辦內資企業,企業註冊資本(金)可全部以技術出資。

  5.引進海外或省外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原戶籍所在地的限制,選擇在省內實際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戶,與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不受住所條件、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未落戶的,可申領《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享有相應權益。

  6.推進我省重點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更大力度引進共建大院名所,支援建設西湖大學、浙江工程師學院。突出創業創新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加強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開展院士專家工作站工程碩士培養試點,推廣“先設站、後授牌”的建站機制。強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評估管理,鼓勵招收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允許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實現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博士後工作站全覆蓋。

  7.加強職業院校與企業合作,探索産教深度融合的辦學模式,推進“廠中校”“校中廠”建設。深化工程碩士聯合培養模式改革,普遍開展校企聯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訓。全面推進現代學徒制,優化“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等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探索建立職業訓練院,建立政府對職業培訓進行獎補的激勵機制。

  二、構建充滿活力的人才使用機制

  8.推進産學研一體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利用人才、技術等資源,引入市場主體共建創業載體、共用創新收益。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企業,建立市場導向的人才聘用、激勵制度,以購買服務、服務外包等形式利用專業人才提供服務。

  9.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吸引優秀企業家、企業“千人計劃”人才和天使投資人兼職,擔任研究生兼職導師或創業導師。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職創業並按規定獲得報酬。擔任公益類、生産經營類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職務、且從事教學科研任務的科研人員,經本單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職務影響的企業兼職,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的兼職、持股、成果轉化情況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事業單位科研人才可以與單位簽訂離崗協議,明確離崗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社會保險、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後,5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

  10.合理分配職務科研成果轉化收益,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得低於70%,並鼓勵成果優先在省內轉化。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科研院所等擁有的專利,單位在專利授權後超過一年未實施,且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簽訂實施專利協議的,發明人、設計人可實施該項專利,所得收益歸發明人、設計人所有。

  11.創新創造、成果轉化、社會服務等業績突出的單位或團隊,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對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經主管部門審核,可單獨制定收入分配傾斜政策,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科研人員承擔企業科研項目所獲收入、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科研經費績效獎勵,均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承擔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納入單位統一管理,用途由企業與人才自行約定。對符合條件的、從事基礎前沿研究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相對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援。對於基礎前沿類重大科技計劃(專項),可提供若干週期的項目經費支援。

  12.試點國有企業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對作出重要貢獻人才的獎勵支出,可在單位工資總額外單列。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期權、分紅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稅款。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在競爭類國有企業有序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構建公開招聘、外部尋聘、內部選聘、現有人員轉聘等多種聘用渠道。研究制定推進省屬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的試行意見。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

  13.改革職稱評審前置條件,對職稱外語和電腦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在縣級以走訪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不以外語作為工作必備條件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將專利創造、標準制訂及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橫向課題與縱向課題指標同等對待。將企業工作經歷和工作業績作為高校工程類教師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特別優秀的高級技師可以晉陞特級技師,相關待遇參照教授級高工執行。業績突出的優秀工程技術人員,可以破格或越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開闢海外高層次人才高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將縣以下醫療衛生單位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至各設區市,省屬醫院高級職稱試行自主評聘。

  三、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務機制

  14.鼓勵市縣財政設立人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風險投資進入人才科技創新領域,形成的項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團隊和天使投資其他參與人。建立風險投資促進機制。開展股權眾籌等新型融資服務,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支援創新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髮展。鼓勵開展智慧財産權證券化交易,大力發展智慧財産權質押。建立人才服務銀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業融資給予無需擔保抵押的平價貸款。

  15.加快科技大市場建設,形成人才科技成果競價拍賣與技術供需對接、交流、展示、洽談等多種方式結合的技術交易模式。建立科技公共服務聯盟,推廣“創業券”“創新券”,對人才使用儀器設備、科技服務、創業孵化等給予補貼。

  16.推進智慧財産權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健全智慧財産權快速維權機制,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展會等新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依法維護人才合法權益。完善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推廣智慧財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健全智慧財産權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智慧財産權信用檔案,將惡意侵權等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建立引進高層次人才智慧財産權評議機制。

  17.健全落實省人才服務例會制度,定期研究解決人才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鼓勵各地制定人才分類目錄,分層分類向人才提供安家補貼、購(租)房補貼,以貨幣化、市場化方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人才出租。支援産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區內和本單位人才出租。妥善解決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問題,合理安排外籍人員子女就學。加強與國外醫療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的直付網路系統,提高醫院國際化水準。解決高層次人才在教育、醫療、交通、落戶等方面的同城待遇。

  四、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體制

  18.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積極培育人才仲介組織、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探索取消高層次人才服務機構行政許可,推進高層次人才産業園建設,支援高層次人才服務企業向創投、孵化等環節延伸。

  19.創新人才編制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在實行編製備案制的基礎上,逐步探索高校、公立醫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事業單位招錄(聘)特殊人才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深化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和直接認定工作,推行行業自主評價技能人才。

  20.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實行分類管理,簡化審批程式,參加高層次國際交流合作活動,不計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出訪團組、人次數和經費單獨統計。

  21.建立統一的人才工程項目管理平臺,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各類科研、基地計劃相銜接。按照精簡、合併、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逐步建立依託專業機構管理人才計劃項目的機制。加大各類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的支援力度,提高青年人才入選比例,鼓勵設立青年人才專項,延長青年人才考核週期。

  五、建立人才優先發展保障機制

  22.深化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幹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將人才工作列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將人才引進、科技創新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常態指標。對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進行責任追究。健全人才工作領導機構,配齊配強人才工作力量,將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相關職能部門“三定”方案。

  23.完善黨政領導聯繫高層次人才制度,將高層次人才培訓作為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的重要任務,暢通人才參政議政渠道,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完善人才榮譽體系,對作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才,推薦授予榮譽稱號。推選宣傳一批重才愛才的“好伯樂”和人才創業創新先進典型,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24.編制人才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及海洋經濟、農業農村、七大萬億産業、特色小鎮、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等專項人才發展規劃。推進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因地制宜開展改革探索。

  25.堅持人才投資優先保障,加大人才發展財政專項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人才投入機制。在實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時,同步配套相應的人才開發和培訓經費。創新財政人才投入方式,提高人才投入績效,運用後補助、自主創新産品首購等方式,加大對人才創業創新支援。

編輯:黃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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