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關於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

2016-04-19 09:19:00    來源:包頭日報    

  2016年2月27日,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包頭市關於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包頭市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與金融結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本期科技版全文刊發兩個《意見》,希望學習貫徹執行。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用新産品、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促進轉型升級,打通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發科技第一生産力、創新第一動力的巨大潛能,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

  二、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承擔的財政支援科技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

  三、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四、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五、鼓勵企業採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實施成果轉化。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作價出資,其比例最高可佔註冊資本的70%。

  六、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式公示。

  七、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 7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獎勵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單位可全額代繳。

  八、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産後連續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九、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如在給予本企業相關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時,個人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 5個西曆年度內(含5個西曆年)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十、擇優扶持一批市內外兩年內畢業的高等院校大學生在我市的創業項目。允許在校大學生(研究生)休學在我市創辦企業或進行科技仲介服務,擇優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援。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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