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體制與運作基礎
市場體系建設,既是一個老問題,又是一個新課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重視對市場體系問題的研究,圍繞該問題已有很多著述。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又不斷地賦予了市場這一資源配置的舞臺以新的含義。從改革開放初期消費品市場放開搞活到生産資料市場的價格“雙軌制”,從商品市場發展到包括土地、勞動力、資本等要素市場在內的市場體系的發育,並進而把要素市場作為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從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調整為“決定性作用”,這一切都表明我們對市場和市場體系的認知在不斷深化。市場體系首先要完備,要兼有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殘缺不全的市場不能稱其為體系;市場體系不僅要完備,而且要完善,還要發達,因為完善發達的市場體系更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就對我國新時期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
對於市場體系建設,雖然我們可以從分類市場的角度逐個討論商品市場、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和資本市場建設,但從市場的聯繫性角度看,整個市場體系其實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可以從體制和運作的角度將市場體系“打通”來考慮,將市場體系建設劃分為“制度創新”和“機制轉換”兩大基礎工程,前者構成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體制基礎,後者形成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運作基礎。
制度創新:市場體系建設的體制基礎
《方案》提出了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夯實市場體系基礎制度,即全面完善産權保護制度,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完善公平競爭制度。産權制度是市場體系建設的基石。可以説,沒有産權,就不可能産生交換,從而也就無市場可言。從某種角度講,人類社會可以按照有無産權保護劃分為兩個階段。相比以往的無産權保護階段,有了産權保護制度的社會發展歷史進程明顯加快了。《方案》還特別強調了與新時代創新發展直接相關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能夠推動科技進步,産權保護應該把有形資産和包括商標、專利的無形資産都囊括在其中。只有把以産權制度為基石的一整套市場制度和市場規則建立並完善起來,才能對市場實施有效的管理。此次頒布的《方案》在對市場體系的規則制定方面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管資格。什麼樣的市場主體可以進入市場?《方案》在以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基礎上,更具體地提出了全面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的管理模式,嚴禁各地自行發佈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這將有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建設,消除區域層面帶有地方保護主義性質的市場“進入壁壘”。比如,允許土地市場推進委託用地審批權試點;放寬勞動力市場準入,加強人力資源事中事後監管等。在市場退出制度方面,《方案》簡化了非上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出程式,簡化了資本市場退市程式,暢通了多元化退出渠道。這些規定和做法為市場主體進入、退出市場提供了更為靈活的制度安排,從而有利於市場體系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第二,管行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後究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但“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市場主體都要接受競爭的強制。近些年,由於網際網路發展迅速,一些大型電商平臺憑藉佔有大數據的優勢,通過壟斷數據來壟斷利潤,無論從結構還是從行為上講,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問題。所以,《方案》特別強調了要加強平臺經濟、共用經濟等新興業態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
第三,管環境。市場環境是衡量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依據,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既依賴於品質、標準、品牌等“軟”環境的營造和提升,也取決於包括“鐵公機”在內的傳統交通基礎設施和近些年發展起來的數字化基礎設施等“硬”環境的優化和升級。目前國內市場軟硬環境均存在短板,且不同地區間市場環境差異懸殊。尤其對於外商來華投資,打造一個好的市場環境至關重要。所以,《方案》明確提出了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範圍,營造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公正市場環境,並且要抓好重大外資項目落地,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管管理。任何市場都離不開政府監管,有效的市場運作離不開高效廉潔的市場監管,但監管機構本身也要接受一定的監督。無法可依是立法問題,而有法不依則是司法問題。如何制止“執法者違法”?因此,《方案》提出了管理者自律問題,強調監督並不只是針對市場,對於監管機構也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對監管機構的不作為、亂作為要依規依法嚴肅追究問責。
機制轉換:市場體系建設的運作基礎
市場體系包含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相比商品市場的較充分發展,當前,要素市場發育相對滯後且存在地區間的不平衡。當然,市場體系建設本身也是有時序選擇的。從市場發育的一般規律來看,首先形成商品市場,而後才有了資金、勞動力、土地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因此,補齊要素市場發育的短板,真正實現要素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就成為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顯著標誌。而實現要素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除了制度創新的體制性因素之外,還包括價格、工資、利率等要素價格形成機制的轉換,這構成了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運作基礎。《方案》不僅提出了傳統意義上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要素資源高效配置的實施意見,還特別提到了知識、技術和數據市場等要素市場的新形式、新業態,這是技術進步給市場體系建設帶來的新課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新時代的市場體系建設是一個制度和技術雙輪驅動的過程。
就土地市場而言,為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案》提出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佈制度,且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這種市場化配置的機制調整將有利於緩解土地供需匹配,加快全國統一土地大市場的形成。
就勞動力市場而言,為推動勞動力要素有序流動,暢通勞動力和人才流動渠道,《方案》提出了推動在具備條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實行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的具體舉措,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全國統一、多級互聯的數據共用交換體系,以此助力我國新型城鎮化進程。
就資本市場而言,在提出深化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培育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的基礎上,為引導督促金融機構合理定價,《方案》提出了要健全市場化利率形成和傳導機制。但利率的市場化並不意味著完全放開利率,而是一定要和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防範結合起來,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向前推進。
就知識、技術和數據要素市場而言,既然將知識、技術和數據看作同土地、勞動力、資本同等重要的生産要素,那麼就應該具備要素流動性特徵,其報酬和收益也應由市場來決定。但由於我國數據市場流轉機制尚不健全,難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因而制約了數據要素貢獻由市場來評價的運作機制的實現。為此,《方案》提出了制定出臺新一批數據共用責任清單,除建立數據資源産權、交易流轉、跨境傳輸和安全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範之外,還鼓勵市場主體、行業組織乃至政府機構共同搭建數據交易平臺,加強地區間、部門間數據共用交換,探索適當的數據交易程式、交易擔保等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市場流通經濟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