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以罰代管方式如何終結:立法明確企業主體責任
快遞業以罰代管方式如何終結
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從法律層面破解行業發展痛點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您好,家裏有人嗎?有快遞。”
11月16日晚上9點,快遞小哥敲響了記者的房門。他告訴記者,本來公司應該另外派人分揀快遞,但“雙11”過後的這幾天人手緊缺,派不出人,只能自己一個人負責挑揀和派送,“快遞送到網點後就要趕緊配送,耽擱時間長的話可能被客戶投訴,我們會被扣錢的”。
快遞小哥這種“被罰款”的顧慮,也被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關注到。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郵區中心局郵件接發員柴閃閃建議,企業在追求效益的同時要承擔起社會責任,制定合理的工資標準,對快遞員的工作強度進行合理評估,對接單量、配送量進行控制和優化,完善配送績效獎勵考核制度。
近兩年,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教授謝德體曾經多次到一些快遞企業和網點調研,了解快遞員的權益保護問題,並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提交了《關於促進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發展和社會融入的建議》。
謝德體在調研中發現,部分公司內部缺乏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獎懲體系,“以罰代管”往往成為部分快遞企業的通病,特別是在快遞企業的中下層,對處理工作失誤和客戶投訴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罰款和扣獎金等手段。
“今年‘雙11’期間,我依然在關注‘以罰代管’問題。我在走訪中發現,這一問題仍然是快遞小哥和基層網點的‘痛點’。”謝德體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謝德體建議,加快完善快遞行業立法,針對快遞行業和快遞員所面臨的問題加以疏導,儘快樹立起與新模式相適應的行業規則和行業規範。
以罰代管已成行業發展痛點
在“雙11”到來前夕,11月8日,國家郵政局機關黨委向郵政管理系統各級黨組織和各快遞企業總部發出關於在“雙11”期間加強快遞員權益保障和關心關愛工作的11條重點提示。
這一提示專門指出,要引導企業發揮主體作用,強化以人為本管理理念,糾正“以罰代管”“層層罰款”等簡單粗暴方式,優化利益分配機制、健全獎懲機制,增加正向激勵、補貼與慰問物資等,切實保障快遞員的勞動所得。
“以罰代管”已成為快遞行業發展的痛點,一位郵政系統人士接受採訪時指出,快遞企業總部對其加盟商、基層快遞網點設立了名目繁多的罰款事項。
快遞員被投訴,總部罰款;派送不及時,總部罰款;快件破損,總部罰款;用戶給差評,總部罰款;用戶不評價,總部罰款……一個基層快遞網點,每月的收入基本是固定的,能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要取決於總部罰款的多少。
“事實上,罰款也是管理方式的一種,但需要配合其他管理方式一起使用。‘以罰代管’的問題在於,一些快遞企業總部過於依賴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更注重事後的處罰,而不是事前預防。只要出現問題,就對網點和快遞員進行罰款,搞得加盟網點和快遞員苦不堪言又怒不敢言。”中國快遞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丁紅濤説。
對快遞員處罰常帶有隨意性
我國的快遞行業分為直營制和加盟制兩種模式。直營制的網點,股權屬於子公司,總部能夠直接掌控。加盟制的網點,股權屬於加盟商,總部主要通過合同約定對加盟商進行商業約束。
專家認為,“以罰代管”的管理方式,是我國快遞行業在粗放發展階段出現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加盟制企業中。
“直營制的網點由總部直接控制,所以管理方式較多,也比較成熟。而在加盟制模式下,加盟商的人財物是獨立的,加盟商只是通過簽訂協議來使用總部的商標、字號、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總部很難去控制加盟商,所以不得不‘以罰代管’,如果不這樣管,快件的亂扔、延誤等現象就很難解決,消費者權益也難以得到保護。”丁紅濤説。
據郵政系統人士指出,在加盟制模式下,總部有更多話語權,在快遞網路運營中,總部控制了核心資源和關鍵節點,加盟商和基層網點無法獨立經營,其議價能力非常弱。面對總部的“以罰代管”,加盟商、基層快遞網點苦不堪言。
此外,無序競爭導致加盟商、基層快遞網點獲利困難。目前,快遞攬收端單價一降再降,尤其是發件量匯集的地方更是如此。基層末端網點在派送環節很難維持盈利,服務品質因此受到不利影響,總部就會實施罰款,網點由於被罰款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便形成了惡性迴圈。
基層快遞網點的經濟損失,經常會被轉嫁到快遞小哥身上。
“一些快遞小哥告訴我,當前勞資雙方勞動糾紛頻發,快遞行業缺乏勞動合同的規範和保護,快遞員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典型的現象是,快遞公司對快遞員的處罰往往帶有較強的隨意性,就是缺乏勞動合同保護造成的。”謝德體説。
立法明確企業主體責任
如何改變“以罰代管”這一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
今年“雙11”前後,丁紅濤在快遞企業調研時發現了一些解決辦法。
“以前在技術手段不夠的情況下,總部在收到消費者投訴後,一般都是以罰款的方式來解決快遞延誤等問題。企業現在已經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對這些問題作出判斷,找出原因。此外,在作出處罰決定的時候,也會減少罰款的額度,並給快遞網點和快遞工作人員復議的機會。”丁紅濤説。
丁紅濤説,如果快遞企業不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快遞網點完全可以選擇用腳投票,轉而加盟其他快遞企業。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調節機制是可以發揮作用的。
丁紅濤認為,當前的法律法規已經足夠規範,“以罰代管”的問題是快遞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可以交由市場調解,在發展中得到解決。目前,一些快遞企業已經從事後的“以罰代管”向“事中監管”轉變。
謝德體則認為,對於“以罰代管”問題,並不能單純地交給市場來調整,最根本的還是要從法律層面加以解決。
在謝德體看來,快遞企業總部對加盟商“以罰代管”的行為,應通過法律加以規範。要合理合法地規範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報酬。在確保收益的前提下,改變“以罰代管”的管理體制,以教育培訓、溝通學習、提高素質的方式,逐步實現人性化管理模式。
快遞企業總部與加盟商之間簽訂的加盟協議屬於商事行為,雙方均受到合法協議的約束,若加盟商出現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總部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記者在採訪調查中發現,目前的種種罰款,其成立的合法性很難認定。“以罰代管”已超越了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層面,基層網點經營不穩定、快遞員權益保障差、服務品質難提高,“以罰代管”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備受關注的“以罰代管”問題,法規已經作出回應。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遞企業總部與加盟商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前述郵政系統人士認為,《快遞暫行條例》中的絕大多數規定都可以再細化,比如説在服務品質方面,應當規範快遞企業總部履行哪些義務,加盟商、基礎網點履行哪些義務,加盟商和基層網點按照規定都做到了,總部就不得實施懲罰。因此,可以在條例基礎上制定法律,進一步明確總部的管理責任和權力邊界,營造公平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環境,合理設置利益分配機制、管理考核機制,使我國快遞企業儘早具備現代化公司治理體系。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一些快遞企業使用的“以罰代管”方式,對於解決問題而言只是治標不治本,真正的治本之策還是立法。
“企業應通過完善投訴處理機制等措施,來保障消費者、基層網點和快遞員的合法權益。立法明確企業的主體責任,有助於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從而在根本上遏制‘以罰代管’問題。”劉俊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