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勞動爭議“小案”,當事人跑遍四級法院
一起勞動爭議“小案”,當事人跑遍四級法院
為討要萬把元的加班費,重慶一超市女員工把這起“小案”,從勞動仲裁打到一審、二審、再到再審。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獲改判,她的訴求最終得以實現。
2013年初夏的一天,一名40歲左右的女子來到重慶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找到值班的法援律師求助。
這名女子叫唐小華(化名),是當地一家連鎖超市的員工。她反映自己長期被超市拖欠加班費,但此前勞動仲裁和一審都敗訴了,希望得到律師幫助,提起上訴。
唐小華或許沒想到,這起討要加班費的案子,一直打到了再審。最後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改判,她終於拿到了來之不易的加班費。
2021年5月,《工人日報》記者在最高檢採訪時,看到了案件改判後唐小華贈送給最高檢的錦旗和一封手寫感謝信。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講述了這一案件。
一起討要加班費的官司打到再審
事情要回溯到2011年2月。唐小華和這家超市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這份工作實行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時間一長,唐小華發現,自己經常加班加點,每天工作都在8小時以上,但並沒有拿到加班工資。她向超市多次反映無果。
唐小華申請勞動仲裁,並沒得到想要的結果。2012年8月,她將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補發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118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314元、被剋扣的工資3600元;解除與超市的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元;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12848元等。
一審法院判定:超市向唐小華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49.8元;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超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218.76元;駁回唐小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收到唐小華的求助,查看一審判決書後,法律援助律師劉怡信心不大,因為法院採用的證據和援引的法條似乎都沒什麼問題。但她在法院的庭審筆錄上發現了程式上的瑕疵,於是決定幫唐小華提起上訴。
結果並不盡如人意。2013年9月23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小華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14年6月16日,重慶市高院認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作出提審的裁定。
2014年12月19日,重慶市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二審法院判決,並對一審判決進行了部分變更。
這份判決將一審判決第一項“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49.8元”,變更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36.78元”,其他均予以維持。
這個結果讓唐小華感到十分意外。從勞動仲裁到一審、二審,再到再審,至此,她手中拿到的已是終審判決。
主要爭議點卡在加班時間的認定上
作為唐小華的代理律師,劉怡坦言,整個案子最難的部分就是證據的收集。
“主要爭議點卡在加班時間的認定上。”劉怡説。
超市主張的加班依據是其出具的一份電子考勤表,但唐小華認為,這份電子考勤表漏掉了很多在崗資訊。比如,自己被安排到新店幫忙搞促銷活動、出差等,並沒有被記錄在這張表中。
再比如,唐小華在超市熟食部工作,由於熟食必須當天抓緊售完,到飯點員工輪換吃飯,吃飯時間一般只有半小時,這期間的工作任務由其他人承擔,每人的工作任務並未因吃飯而減少。但是,超市主張要扣減1.5~2小時吃飯時間。對此,唐小華認為沒有道理。
對具體上班時間,唐小華主張依據排班表確定,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超市熟食部的部分排班表。她認為,從這張排班表可以看出自己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而打卡機有出現損壞的時候,不能以打卡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
除了排班表,唐小華拿不出更多有力證據。劉怡只能引導唐小華在手機裏找到一些照片、短信等,盡可能拼出一些證據。但法院認為,唐小華未舉證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也無證據證明超市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而不提供,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
“輸要輸一個理,得給我一個能説服我的理由。”唐小華不服氣。在她看來,判決結果並不是她認的這個“理”。
還有一條路可走。唐小華決定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抗訴終獲改判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根據法律規定,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的承辦檢察官經過查閱案件材料,對再審判決認定的休息日加班時間提出異議。
在承辦人看來,再審判決對唐小華主張休息日加班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援,主要是採信了超市提交的電子考勤記錄。但超市在庭審時的陳述表明,電子考勤記錄並不完整反映出勤情況,員工也提出有多次電子考勤存在故障、不能打卡的情況。
對於唐小華出具的排班表,承辦人認為,這可以作為認定唐小華出勤情況的依據。排班表是張貼在公告欄內、告知員工上下班時間的書面通知,也是員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據,能夠反映員工的工作時間。如果出現有病、事假及曠工等情況,應當由公司方面提供證據予以扣除。
承辦人還指出,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時、每週6天工作日在執行。員工按照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對員工工作情況自然明知並許可,因此不能以未填寫加班申請表為由,否認員工加班情況。
最後,最高檢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經過審理,最高法認定,唐小華的工作時間為每週6天,每天工作8小時,加班時間70天。終審判決超市應支付唐小華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費9898.84元、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855.98元。
為了討要這萬把元加班費,唐小華在維權路上奔走多年。這起“小案”,從基層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窮盡現有法律程式,經過最高檢抗訴,終獲改判。
這一次,唐小華終於等來了她認的那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