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 酬謝又何妨

時間:2012-06-18 10:40   來源:人民日報

  一個人做了好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有接受酬謝或獎勵的權利

  海口一茶館服務員拾金不昧,接受失主拿出的200元酬金,不想失主卻索回酬金,並認為服務員不應接受酬金而將其投訴。這一事件上周引發熱議。

  近來,因拾金不昧者接受酬金或被獎勵而引發爭議的事件不少。有人認為,收取報酬就不再是拾金不昧。其實,拾金不昧與接受酬金並非截然對立。拾者一分錢未動,原原本本將錢款歸還,這一行為本來就稱得上拾金不昧,不因之後是否接受酬金而改變,也不意味著就不能接受酬金。

  拾金不昧,本應當受到鼓勵。鼓勵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口頭表揚、公開表彰,也可以是物質上的嘉獎,這一點也是有法可循的。《物權法》和《民法通則》均有相關規定;今年2月中旬,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願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事實上,拾金不昧這樣的道德訴求並非人人都能夠達到,尤其是面對鉅額錢款,能夠做到不為所動、急人所急、如數歸還,實屬難得,這樣的品德值得提倡、值得表揚,如若能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更是對拾者本人的肯定和對拾金不昧這一美德的提倡和鼓勵,也會激勵更多人學習和效倣。

  反觀這位失主的做法,就有些不厚道。收不收取酬金是拾者的選擇,但作為失主,受到了幫助,知恩言謝是應該的。失主拿出酬金僅僅是“客氣客氣”,其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失主預設了拾金不昧者就不該得到物質上的酬謝這一前提。這讓人想到今年年初,“最美媽媽”吳菊萍決定自用公司獎勵的20萬元,卻遭到一些人的指責。有些人總把好人理解得過於絕對,認為好人就應不圖回報,“毫不利己,專門利人”。

  實際上,我們不必對好人過於苛刻。一個人做了好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有接受酬謝或獎勵的權利。“子路受而勸德,子貢讓而止善”。子路救人後收下謝禮,孔子説:“魯國一定會有很多人願意救人于危難。”子貢為一個在外國淪為奴隸的魯國人贖身,拒絕從官府那“報銷”自己花費的贖金,孔子卻認為他開了壞的先例,魯國不會再有人為別人贖身了,因為大多數人財力並不雄厚,無法不在乎這筆贖金,若因贖人而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誰還願意做這樣的好事呢?

  “夫聖人之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施于百姓,非獨適己之行也。”道德是崇高的,也是平易的。專門利人、自我犧牲,做出感天動地的大事自然是道德,但這並非全部。道德的平易之處在於,鼓勵你去做一些既能幫助他人又能儘量無損自己的力所能及的事情。對於拾金不昧,對於見義勇為,對於社會上涌現的好人好事、彰顯的大愛大美,就應該遵循孔子的思路,懷著寬容和感激之情向好人學習,在一個更加包容、平和、平等、真誠的好人觀的影響下,促使人人都願意做好事、人人都敢於做好事,人人都在無後顧之憂的前提下贈人玫瑰而手留余香。(方瑩馨)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