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揚外,以後在廣州或將有實質獎勵。近日,由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可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的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2月13日《新快報》)
別人撿到你的東西,沒有據為己有,而是如數返還給你,作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質方式對拾金不昧者進行感謝,這原本是一種非常樸素甚至與生俱來的人類情感。就像西方的小費文明一樣,主要不是一種賞賜或者獎勵,而是一種謝意的表達,以及對他人勞動和職業的尊重。因此,將“物質獎勵”這樣的詞彙加諸拾金不昧,其實並不恰當;對拾金不昧者,需要的不是似乎高高在上的“獎勵”,而是充滿敬意和謝意的感恩。
然而在我們的文化裏,人們對拾金不昧似乎有著特殊的“潔癖”;大家都有這樣的意識,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質感謝,事情就變了味,拾金不昧就不算拾金不昧了。殊不知,所謂拾金不昧,直白點説就是拾到金子不隱藏不據為己有,物質感恩根本無損於拾金不昧的美德。在將道德與物質完全隔離開的“潔癖”下,拾金不昧者普遍皆以收取失主物質感謝為恥;失物價值不高還好,如果價值很高,就得犯嘀咕了:我是要拾金不昧美德呢,還是乾脆據為己有?
因為並沒有第三種既成全美德又説服私欲的中間途徑存在,這直接導致拾金不昧美德很多時候經受不住金錢的誘惑,甚至出現清潔工撿到黃金只因沒第一時間上繳而涉嫌侵佔罪的陰差陽錯案例。大家都是普通人,我們迫切需要改變那種非聖人即小人的道德“潔癖”,認識到拾金不昧與接受物質感謝並不矛盾;同時,失主更應該有那樣的意識:物質感謝拾金不昧者是對美德的一種尊重義務,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無法給予物質感謝,也需要為此進行説明並感到失禮和愧疚。
明乎此,再來看廣州關於“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獲人”的新規,無疑是對拾金不昧美德在物質年代的一種促進。不過我覺得,“獎勵”的提法值得商榷。無論是拍賣無主失物的政府機關還是失主本人,都沒有資格高高在上地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獎勵”,而只能是對拾金不昧者的一種尊重和感謝;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礎上的自願物質感謝,政府部門似沒必要強行規定一個具體的比例。如果政府部門拍賣無主失物不規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話,剩下的失物價值也應設立用於鼓勵資助拾金不昧者的專項基金。
正如小費不可以成為某種制度安排,而只能作為一種感恩文化;對拾金不昧者的感謝,更是如此。不管如何,我們樂見通過政府倡導的方式,來喚醒對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