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楊女士和丈夫從海口一家茶藝館打完牌回家,發現將近6000元現金落在了茶藝館。但因為丈夫在拿回這筆錢的時候,給了服務員200元“感謝費”,她和丈夫發生了激烈爭執,還給報社打來電話投訴。(6月14日《南國都市報》)
服務員拾金不昧,作為失主的楊女士應當向報社登報表揚那位服務員才是。不料她竟然要求報社曝光,批評服務員的行為,這真有些顛倒乾坤的味道,令人不勝唏噓。
這位服務員收取200元酬金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拾得遺失物屬於無因管理行為,管理人可以依法獲得一些必要的費用和補償。《物權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有些地方,對拾得遺失物報酬走得更遠,例如今年2月中旬,廣州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指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願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如此照這條規定,這位服務員還沒有得到10%的獎勵呢?
收取200元酬金的行為,也不違背道德。歸還他人失物,得到失主自願給予的適當酬謝,為大多數人所能接受,做好事,收受適當感謝,也能激勵更多的人去投身做好事,這才是真正符合道德要求的。
相反,楊女士事後反悔的行為才是不合法。因為,失主自願把200元錢給服務員,並且已經實際交付,這在法律上成立一個贈與行為,贈與行為一經交付,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楊女士無權向服務員要求返還200元的贈與金,除非服務員自願。
楊女士事後反悔的行為也違背了道德,中國人講究一諾千金,既然自願給了服務員200元,她就應當信守這個諾言。現在,她又要求報紙曝光來批評服務員的行為,就違背了自己的諾言,她的這種行為只會讓那些拾金不昧者寒心。楊女士的這種行為才是真正的不道德。(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