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0-06-04 10:4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程軼文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近日發佈《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職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等內容。以下是《辦法》全文。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職責

  第三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有效防範證券期貨業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規範行業反洗錢監管行為,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認真落實反洗錢工作,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法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監管職責,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指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轄區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監管職責。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自律管理職責。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工作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資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現證券期貨業內涉嫌洗錢活動線索,應當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同時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行業協會職責

  第六條 證監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證券期貨業的反洗錢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一)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的政策、規劃,研究解決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重大和疑難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反洗錢工作資訊;
 
  (二)參與制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有關規章,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的要求,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市場準入和人員任職方面貫徹反洗錢要求;

  (三)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

  (四)會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制定反洗錢工作指引,開展反洗錢宣傳和培訓;

  (五)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六)及時向公安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洗錢犯罪案件;

  (七)對派出機構落實反洗錢監管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對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落實反洗錢工作進行指導;

  (八)其他職責。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一)配合當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並與該等部門建立資訊交流機制;

  (二)定期向證監會報送轄區內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錢工作情況,及時報告轄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調查或處罰等資訊及相關重大事件;

  (三)組織、指導轄區證券期貨業的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研究轄區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五)其他職責。

  第八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履行以下反洗錢工作職責:

  (一)在證監會的指導下,制定和修改行業反洗錢相關工作指引;

  (二)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三)定期向證監會報送協會年度反洗錢工作報告,及時報告相關重大事件;

  (四)組織會員單位研究行業反洗錢工作的相關問題;

  (五)其他職責。

  第三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要求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繫方式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後的相關資訊。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其客戶從事或涉嫌從事洗錢活動,被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調查或處罰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資料涉嫌虛假記載,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有關聯的,應當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委託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向客戶銷售基金等金融産品時,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資訊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式。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規定內部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保密工作流程,發生泄密事件後的補救機制以及對責任人員的處分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保密制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身份資料;

  (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報告;

  (四)可疑交易報告;

  (五)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知悉的國家執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活動的資訊;

  (六)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保密事項。

  查閱、複製涉密檔案應當實施書面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宣傳制度,每年開展對單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和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加強反洗錢的預防和監控制度。每年年末,應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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