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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修法明確醫療糾紛問責 協調不成可申請補償

2012-12-17 15:13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2月13日電 為建立良好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有效改善醫病關係,臺灣當局行政機構今日通過修法,明定醫療過失刑事責任的界定、並強化調解機制。針對醫療過失的“灰色地帶”,將設有“補償制度”。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醫療法修正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醫療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才需負刑事責任。並且明定判斷標準,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

  修法還強化了現行“調解機制”,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調解。刑事訴訟中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取得病人或家屬同意,也可移送調解。

  為了“促進病人權益,迅速了解真相”,草案還規定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提升醫療機構與病人良好之溝通方式與管道。依法進行的調解,也不收取任何費用,如已經向民事法院起訴,調解成立後,病人也可申請退還裁判費2/3。 

  草案針對“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的醫療糾紛,如造成死亡或重大傷害,設“補償基金”,在兩個月內給予補償。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申請補償,就不能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

  補償基金來源包含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當局預算、煙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

  補償基金還設有“追償返還機制”,如事後發現是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的醫療過失,則當局可以向有過失的醫療人員追回補償金。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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