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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法進一步保護兒童 妨害身心發展列虐童要件

2012-11-20 15:43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1月20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臺灣立法機構今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淩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或發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刪除拘役,同時,如果意圖營利施以犯行,除了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並處300萬(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 

  虐童事件頻傳,為了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立法院”20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指出透過淩虐或其他方法,影響幼童身心健全或發育的行為納為虐童要件。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梁認為,新法重點在於增訂虐童要件。

  “過去條文法案內容只是對他身體要有所損害,可或許餓他肚子、不給飯吃、長期辱罵造成心理創傷,所以條文中把身心損害都納為犯行的構成要件”。

  同時,條文中更指出,如果意圖營利施以犯行,除了有300萬元以下的罰金之外,更可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説,“如果他淩虐孩子還意圖要營利的話,那這次修法還是有重罰,過去這部分才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這次通過的法就是要並科300萬以下罰金,所以是採取比較嚴重的處罰”。

  王育敏更指出,過去法令重點是在身體傷害,而現在更進一步考慮到身心發育,她認為這是兒童保護的新思維。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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