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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就“人體試驗”修法 非故意致死不符刑責

2012-11-27 15:06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1月27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臺灣立法機構今天(26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明定醫療機構停歇業的標準之外;也針對醫療機構聘雇或容留不具醫事人員者制訂罰則;條文中也指出,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提交審查,核準後才可施行,如果因為不可預期之因素導致死亡或傷害,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 

  三讀的“醫療法”提到“人體試驗”的相關修正,指出因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傷害死亡,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人體試驗其實有很嚴謹的標準流程。

  “新科技新藥物新的喂藥耗材,做人體試驗後,現在有很嚴謹的標準流程的SOP,要跟接受試驗的病人充分告知並且簽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傷害要賠償,但非惡意的話不付刑責”

  蘇清泉認為,對人體試驗限制進行鬆綁,對臺灣醫療生技産業有相當的幫助。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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