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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擬修法取消大陸子女繼承遺産上限

2012-08-22 15:51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8月21日電  大陸子女繼承臺灣長輩的遺産將不受限制。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兩岸事務部門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繼承上限的規定,未來大陸子女可與臺灣子女平等均分臺灣長輩的遺産,不受兩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上限的限制。此外,大陸配偶繼承不動産的相關限制,也將一併取消,擁有完整繼承權。  

  馬英九連日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1992年他擔任“陸委會副主委”時所訂立,至今沒有太多更動,確實需要配合現在時空環境,全盤翻修。“陸委會”已啟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通盤檢討計劃,配合交流趨勢及實際需求,將陸續提出修正草案。

  據透露,大陸人民繼承上限部分將通盤檢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的遺産,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臺灣無繼承人者,歸屬公庫。

  “陸委會”認為此條文已與時代脫節,研擬刪除此條文,大陸人民繼承將不受兩百萬元的限制,未來大陸子女將可與臺灣子女平等均分臺灣長輩的遺産。

  舉例來説,一位臺灣父親同時有大陸兒子和臺灣兒子,父親死後在臺灣留下一千萬元的遺産,目前規定大陸兒子最多可分到兩百萬元,臺灣兒子可分得八百萬元;一旦法令刪除,大陸兒子和臺灣兒子各可分得五百萬元。

  曾參與修法討論的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1992年訂此法是臺灣與大陸隔絕時期,20年過去了,社會背景與當年完全不同,隨著兩岸交流密切,更加突顯這項法令的荒謬。

  至於大陸配偶在繼承動産部分,在2009年“立法院”已修法取消二百萬元上限;而在繼承不動産方面,只有長期居留者才可繼承不動産,但是“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據了解,“陸委會”也將修改調整相關法規。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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