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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

2011-01-05 08:1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4日由臺灣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獲悉,臺行政機構日前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正式啟動採認大陸學歷;並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2011學年度即今年9月將有首批大陸學生來臺就讀。

  該部門通過新聞稿方式錶示,鋻於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品質快速提升,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臺灣學生以及持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的大陸籍配偶逐年增加,其升學與就業問題亟待解決,故研擬“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

  據了解,核定修正內容主要包括:關於申請學歷採認對象,增列申請來臺就學、在臺大專校院開設的境外專班就讀、經許可在臺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等;明定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程式;2010年9月3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于大陸高校者,才可申請學歷採認;明定不採認醫事人員相關學歷;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所取得的大陸學歷可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後可獲臺教育主管部門核發的“相當學歷證明”。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臺灣公立大學不能招收大陸學生就讀學士班,只限碩、博士班招收大陸學生;私立大學則可以招收大陸學生就讀學士、碩士和博士班。臺教育主管部門將依學校教學資源條件、招生名額及優勢、學生輔導機制、兩岸交流等因素,審查學校提送的招生計劃,擇優核定係所招生名額。

  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學生在臺就讀的學雜費由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但不應低於臺灣同級私立學校的收費水準。此外,招收大陸學生數額以臺灣招生總名額的1%為限;不會編列預算作為大陸學生的獎助學金;大陸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畢業後須于一定時間內離臺。

  未來獲准招收大陸學生的臺灣學校將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編印招生簡章並進行招生宣傳。臺教育主管部門表示,目前預計在2011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係所及名額,3至5月辦理碩、博士班招生工作,4至7月辦理學士班招生工作。

[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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