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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某酒店賣假酒被判賠6萬元

2014-02-20 15:07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馬遠斌王創輝

  知名酒店裏賣的居然是假酒。廣東省東莞市一家知名酒店,因銷售1瓶五糧液假酒,今天被法院判賠6萬元,是酒價的42倍。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售假者大多在明知産品來源的情況下“死扛”,寧願自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拒不提供假酒批發商或生産者的資訊,不排除部分售假者與批發商或制假者勾結,因此有必要提高酒店等終端銷售者的賠償數額,在公開裁判文書時同時向媒體及時曝光制假售假者名單。

  高檔酒店售假五糧液

  2012年12月12日中午,山東省濟南市某公證處公證員李某等人隨同濟南市某智慧財産權諮詢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胡某,來到東莞市體育路某酒店消費。胡某現場點了52度的五糧液白酒一瓶,並於12時34分離開酒店。發票和消費清單顯示餐費共計1428元,五糧液的單價為1388元。

  同年12月14日,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在放大鏡下觀察,商標標識印刷字樣與其公司産品不符”,“送檢樣酒為假冒産品”。隨後,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將酒店起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庭審中,酒店提出合法來源抗辯,辯稱涉案五糧液酒係黃某處購得,並提供《送貨單》以佐證,上載明該酒店于2012年10月4日從黃某處購得52度五糧液白酒12瓶,單價800元。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庭上,黃某對《送貨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主張被控侵權産品未貼其個人的專用標簽,被控侵權産品非其售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酒店規模較大,且持有酒類零售許可證,理應知道酒類産品為特許經營,在購買酒類産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相關的證照複印件及《隨附單》。但該酒店無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注意義務,故無法認定其不知道被控白酒是侵權産品。同時,相關證據亦無法證明被控白酒是從黃某處購得。據此,法院判令該酒店停止銷售及銷毀庫存的侵權産品,賠償五糧液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元。

  一審宣判後,酒店提出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拒不透露制假者資訊

  記者從東莞市中院了解到,2010年以來,東莞兩級法院共受理涉酒類侵害商標權民事案件76宗,64家酒店、商場等被起訴,多個知名高檔酒類商標品牌被侵害,其中涉及五糧液的案件就達30宗。

  東莞中院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酒店等售假者大多在明知産品來源的情況下“死扛”,寧願自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拒不提供假酒批發商或生産者的資訊。

  “不排除部分售假者與批發商或制假者勾結,‘死扛’者的損失有可能由批發商或制假者分擔,而批發商和制假者則規避了被法院判處更高賠償數額的風險。法院有必要依法提高酒店等終端銷售者的賠償數額,以加大打擊力度。”東莞市中院民三庭庭長程春華説。

  “但有貨品來源也不代表一定免責。”程春華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免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知道是侵權産品;二是能證明商品是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即儘管不是明知但應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拿白酒來説,其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産品,商家應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任何類似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限生産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産商)等有效資料。

  根據商標法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對於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以及支付合理費用。“屆時,我們從重處罰的力度會更大。”程春華表示。

  一瓶假五糧液在酒店售價過千元,即使告到法院判賠幾萬元,亦無法讓售假酒店心痛。對以後此類售假行為,東莞市中院表示將加大庭審公開,積極推行當庭宣判,判決書一律上網,制假售假者名稱將第一時間全面曝光。

  本報東莞2月19日電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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