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2月19日電 (記者賀林平)近日,司法部正式批准廣東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型聯營試點。根據試點方案的要求,在廣東指定的區域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可實行合夥型聯營,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聯營律師事務所採取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
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共有21家,廣東今後可向其派駐內地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除向被派駐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提供內地法律資訊、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外,還可以內地律師身份,為客戶提供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諮詢和代理服務。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讓與內地律師業務“絕緣”的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有了更廣闊的拓展空間——可以光明正大地與內地律所簽約聘用內地律師,涉及內地和港澳律師業務的客戶不用在內地律所和香港律所駐粵機構之間奔波,可以享用“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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