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10日發佈了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公告。公告顯示,2011年以來,各地積極處理存量債務,加強新增債務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2年底,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餘額達3.85萬億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審計署組織特派辦對15個省、3個直轄市本級及其所屬的15個省會城市本級、3個市轄區,共計36個地方政府本級2011年以來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審計。
審計結果顯示,2011年以來地方政府在加強債務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有所完善,2011年以來,36個地區中有14個新出臺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有10個新建立了償債準備金制度;二是積極處理存量債務,36個地區累計償還和化解存量債務1.33萬億元,佔2010年底債務餘額的39%;三是加強了對新增債務的控制和管理,有12個地區2012年底債務餘額比2010年減少了1417.42億元;四是進一步清理規範了融資平臺公司及其債務,2012年底223家融資平臺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比2010年增長10.95%,資産負債率比2010年下降4.16個百分點。
審計署財政審計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也應該看到當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債務規模增長較快,36個地區2012年底債務餘額共計3.85萬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12.94%,有4個省和8個省會城市本級增長率超過20%;二是部分地區和行業債務風險凸顯,有9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已超過100%,最高達189%,債務償還過度依賴土地收入,高速公路、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債務規模增長快、償債壓力大、借新還舊率高;三是一些地方通過信託、BT(建設—移交)和違規集資等方式變相融資問題突出,隱蔽性強、籌資成本高,蘊含新的風險隱患;四是融資平臺公司退出管理不到位,部分融資平臺公司資産品質較差、償債能力不強;五是一些地方還存在違規擔保、違規融資、改變債務資金用途、債務資金閒置等問題。(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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