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廉租住房管理相關問題予以明確。其中規定,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收入準入條件的,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
《通知》中説明,已在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收入準入條件的,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原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後,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産狀況等仍符合屆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廉租住房,按屆時標準繳納租金;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産狀況等不再符合屆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應當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家庭,應騰退住房。承租家庭應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由經營管理單位向房屋所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收取。物業管理費參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中準收費標準計收,現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35元收取。(記者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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