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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頒布遏制漲價 景區票價不能“説漲就漲”

2013-04-26 09: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對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作出了明確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

  不少網民認為,旅遊法規範景區門票調價程式,有其合理之處。不過,若僅僅依此,恐難以遏制景區門票漲價衝動。只要景區産權與管理權界定混亂,只要“門票經濟”路徑依賴猶在,景區門票漲價就難以杜絕。因此,有必要明確和區分景區的公益屬性和市場屬性,讓市場的歸市場,公益的歸公益。

  完善細則遏制漲價衝動

  網民郭文婧説,景區門票價格不能説漲就漲。旅遊法草案擬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要想漲價,不僅“應當舉行聽證會”,還要提前半年公佈,這是值得肯定的。但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所謂的價格聽證會已經逐漸淪為“漲價聽證會”,最後結果只是漲多漲少的問題。在聽證制度本身的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旅遊法草案中關於聽證的程式規定,形式大於實質,恐怕不能解決“景區門票説漲就漲”的痼疾。

  網民劉思敏説,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條款,會很自然地聯想起近日備受關注的鳳凰古城“圈城收費”。旅遊法今後能“管”得住類似行為嗎?這在很大程度取決於如何界定“公共資源”。公共資源因為産權屬性不同(全民所有還是集體所有?中央國有還是地方國有?),以及公共旅遊資源的品質等級不同(世界級?國家級?省級?縣級?),性質可能差距很大。如果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範,這樣抽象的規定,可能在執行中要麼難以兼顧公平,要麼很難落實。

  網民説,要想用旅遊法遏制景區漲價衝動,就得完善法規細則,增強公眾的博弈力量。同時,還要明確旅遊經濟發展模式,將門票價格與國民平均收入水準掛鉤,確保民眾“玩得起”的權利。

  制止地方權力濫用

  有網民認為,景區亂漲價背後,暴露出景區産權與管理權界定混亂、某些承包企業與地方政府權力濫用等深層次因素。鋻於此,網民建議,在“限價”的同時,更要“限權”,讓公益歸位、責任守位、權力不再越位。

  網民畢舸説,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將景區當成搖錢樹,隨意插手景區建設、門票價格。旅遊法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預景區經營,不能將景區當成自家財産。

  網民王聃説,探尋地方政府在景區價格鏈條中的微妙角色,不難發現,所謂規範景區門票漲價程式,充其量只是一種外在的形式約束,要讓景區真正不再擁有過分提價的動力,最需要破除的,還是其間的利益糾葛。要達到這個目的,最有效的一種手段是,地方政府退出景點的直接經營,從而避免行政力量助推漲價行為。倘若完全退出暫時還是不可能,那麼,也應該擁有一種“次優”的糾偏路徑,那就是,經由機構改革或者是管理職能的轉變,在地方政府與門票經濟之間形成清晰的邊界,讓地方政府不再輕易蠢動。

  把“門票經濟”關進制度籠子

  有網民稱,即使依靠聽證會解決了門票説漲就漲的問題,但依靠門票漲價的“門票經濟”路徑依賴依然存在,門票價格的總趨勢依然會是上漲的,公共景區的公共價值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發揮。

  郭文婧説,旅遊法將焦點對準景區門票,找對了問題;但只用聽證的辦法來解決尚不足夠。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一個方面需要一個基於公益屬性的科學的門票定價機制,逼迫“門票經濟”走向末路;另一方面,需要國家統籌國有資源,基於公共景區公共價值的發揮情況,形成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確保公共景區所在地公共責任的落實。

  網民李雲説,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首先把“門票經濟”關起來,“逼迫”景區景點開動腦筋,挖掘自己的智商智慧,智慧旅遊也就會應運而生。旅遊業恰恰是朝陽産業,更是智慧産業,有多少智慧含量,才有多少旅遊的含金量。(記者陳偉)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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