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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有望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消費者有後悔權

2013-04-24 09:1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來將首次修改 昨日修正案草案進入審議程式——

  “如果消費者選擇網路購物,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內無條件退貨。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做出上述規定。現行的消法已經實施近20年,如今,這部法律的修改終於進入實質階段。”

  關鍵詞·規範網購

  消費者網購有“後悔權”

  現行消法中,對網路、電視、電話等新型購物方式沒有明確的約束。

  針對網路購物中經營者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完整的問題,草案規定:“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證券、保險、銀行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資訊。”

  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草案規定,當網路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網購七天后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可以有效防止消費者“衝動購物”。“網上只能看到圖片,消費者點點滑鼠就能買到東西。如果消費者在商家的促銷手段影響下,一時衝動而交款購買了鉅額的商品或者服務,之後如果退貨或者退款不成的話,他下一次再購物的時候就會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了。”劉俊海表示,草案給消費者一定的“後悔權”。

  關鍵詞·三包

  草案明確規定“三包”期限

  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約54.3萬件,其中一半是有關商品和服務品質的案件。現行消法中並沒有明確“三包”的期限。

  草案中明確規定了“三包”期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解讀——

  劉俊海認為,草案規定的“新三包”更加細化經營者退貨、換貨、修理等義務。“明確規定‘三包’時間,就理清了什麼時候可以換、什麼時候可以退,這樣可以減少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關鍵詞·個人資訊保護

  商家不得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前期調研時發現,個人資訊保護已成為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洩露消費者身份號碼、收入狀況、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有的甚至出賣這些資訊牟利。

  為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草案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資訊得到保護的權利。”

  對比現行消法,草案在保護消費者資訊方面增加一條新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解讀——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並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此外,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

  關鍵詞·欺詐賠償

  賠償金額加倍 最低500元

  現行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有的地方、部門和律師提出,這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額過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後認為,應該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

  過去對於價值小的商品,即便消費者索賠成功,賠償金額也有限,客觀上助長了經營者的制假售假行為,將增加賠償的金額定為最低500元,有利於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

  關鍵詞·舉證難

  購車出現瑕疵 糾紛由賣家舉證

  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針對消費者維權中“舉證難”問題,草案新增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解讀——

  劉俊海認為,汽車、家電等耐用商品出現品質問題時,消費者掌握的資訊一定沒有經營者全面,讓消費者舉證的難度很大。“佔有資訊多的經營者應該承擔舉證義務,這體現了契約正義的精神。”劉俊海估計,草案的這項規定可以提高消費者品質投訴的成功率。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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