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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北京新參保居民養老險統一60歲領取

2014-08-27 13:14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明年起北京新參保居民養老險統一60歲領取

  新京報訊 明年起居民養老險新參保人統一年滿60歲領養老金,繳費補貼最高提至90元。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新規,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明確居民養老險和職工養老險在三種情形下可以互轉。

  財政補貼

  參保繳費分兩檔補貼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定額繳費。今年,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額度為1000元至7420元,併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同時,北京市今年再次提高參保繳費財政補貼力度,在原來每人每年補貼30元的基礎上改為“分檔”補貼。據市人力社保局居民養老保險處處長沈哲恒介紹,此舉是為了強化“多繳多得、多繳多補”的制度激勵機制。

  對個人繳費1000元至2000元之間的人員,每人每年補貼60元;個人繳費標準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本次提高財政補貼標準,預計涉及經費2000萬元至3000萬元。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此外,為增加基金籌資渠道,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北京市還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最高繳費標準,並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制度銜接

  適齡人群年底前參保還按原政策

  新政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而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參保繳費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執行,也就是男60周歲,女55周歲。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適齡人群應儘量在今年年底前,參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凡是今年參保繳費的北京市城鄉居民,包含目前已繳費的人員,繳費補貼均按新標準執行。

  ■ 焦點

  “超齡”居民如何參保?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確,對於2015年1月1日起新參保的人員,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已經超過了45周歲;外省進京落戶人員在2013年1月1日(全國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全覆蓋時間),超過45周歲的,為保證他們在到達退休年齡後能享受養老待遇,允許這兩類參保人一次性多繳,以增加個人賬戶額度,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對於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達到45周歲、外省進京落戶人員2013年1月1日沒達到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參保人員,因個人原因間斷繳費,到年滿60周歲時繳費還不足15年的參保人,須延期並逐年繳費,直到滿足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為止。

  據悉,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如果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或待遇後不幸去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還可以依法繼承。

  居民養老險如何遷移?

  針對職工、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如何互轉,以及在外埠參險來京如何銜接,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也予以了明確。

  新政實施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包含北京市內戶籍遷移和省市間遷移,都需要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如果北京市戶籍參保人將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外省(區、市)的,需按照轉入地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如果參保人已經按規定領取了養老待遇,那麼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都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 釋疑

  兩種養老險不得重復領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確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將被終止並解除,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據相關負責人解釋,原先職工、居民養老險的數據庫為封閉運作。職工和居民之間也可能遇到職業身份轉換,“比如先參加了居民養老險,然後同一年度找到工作,又參加了職工養老險。”因此,不排除會出現“重復參保”的情形。

  不過,目前兩種養老險的數據庫已實現數據比對,兩種待遇不會重復領取。如遇到重復參保的情況,將會本著“就高”的原則,保留待遇較高的職工養老保險。

  ■ 背景

  統一城鄉居民養老險制度

  據國務院今年2月26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顯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

  其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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