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灣工業總會理事長許勝雄率團訪問大陸,對兩岸經貿合作提出多項主張與建議,其中最受關注的是要求“全面給予臺商國民待遇,兩岸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議”。
然而,給予臺商“國民待遇”問題複雜,涉及面廣,需要慎審推進。
國民待遇規則或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主要法律規則,是指一個成員方(國家或經濟體)在境內的境外公民或企業與境內公民、企業享有同等民事權力方面的待遇,現實中主要體現在企業的貿易與投資層面,即境外産品進入境內或境外企業在境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享有與境內企業基本相同或不低於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視性待遇。
但由於經濟發展水準差異、産業差異等原因,也設置了一些例外原則。基本上,經濟體之間的經濟整合程度越高,國民待遇差距越小,而且基本上是相互的。海峽兩岸的經濟整合程度不高,兩岸關係又複雜敏感,很難在短期內實現全面的“國民待遇”。在目前全球範圍內,很少能夠做到臺商要求的“全面國民待遇”。
臺商是一個特殊的企業群體概念,既不同於內資,也不同於外資。大陸對臺商或臺資企業的市場準入與經營活動,訂有專門的法規,有一套管理辦法,在部分條文中類比外資待遇;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大陸長期採取“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即給予臺商較外商更優惠的待遇,在同樣的條件下臺商享有優先權。
隨著大陸經濟的發展、制度的日益健全,大陸在不斷完善境內外企業的待遇差距,逐步取消臺資與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但要實現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完全一致的“國民待遇”,涉及到許多法律條文的修改與制度對接問題,是一個較長期推進的過程。
在臺商極力爭取大陸給予臺商“全面國民待遇”的同時,大陸企業在臺灣卻受到極不公平的待遇,臺灣依然嚴格管制陸資、歧視陸資、“污名化”陸資。日前辭職的臺灣經濟部門負責人推動的十大經貿工作之一竟然是加大對陸資的管制。這是臺灣需要理性思考的問題,不能“只要利”,而不願對大陸企業給予基本的公平待遇。
海峽導報特約評論員、中國社科院臺研所研究員 王建民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