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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評級不能損害居民基本權利

2014-06-20 09:23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社論

  信用體系應當服務於市場,服務於增加社會福祉的目的,而不能成為地方政府強化社會控制的手段;要依法徵信,不能由“長官意志”説了算。

  據新華社報道,江蘇睢寧縣在國內首創大眾信用管理打分評級系統,自2010年開始全面推行大眾信用資訊分值,全市114萬人每年根據分數被劃為四個信用等級,然後享受不同“社會待遇”,比如A級者在入學、就業、低保、社會救助等方面優先照顧。

  近年來誠信問題越來越為社會所關注,睢寧探索這樣一個評級系統,初衷無可厚非,也獲得當地一些民眾的支援。目前的主要爭議在於,當地政府主導的這個信用評級系統設置是否科學,能不能做到對所有人“一視同仁”?

  至少有部分條款是值得懷疑的。比如,扣分比較多的幾種行為:“圍堵衝擊黨政機關、企業、工地、纏訪、鬧訪”,“利用網路、短信誣告他人”,雖然從字面看,“纏訪”“鬧訪”“誣告”等有違法之嫌,但如專家所擔心的,這會不會對正常的陳情、網路舉報都形成威懾?陳情、舉報是公民合法權利,顯然不該為此被扣不誠信的帽子。

  再如,“招商引資”竟然是一個信用加分項目,且不説招商和公民信用有什麼關係,從公平角度來説也不合理。普通民眾根本就不可能得到這機會,更像是為公務人員量身打造。而信用總分是和“社會待遇”掛鉤的,有人為製造“官民差距”之嫌。

  建公民信用系統,一個總的原則應是以服務於市場,服務於增加社會福祉為目的,而不能成為政府強化社會控制的手段。還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依法徵信,不能由“長官意志”説了算。睢寧的做法在這兩個方面,顯然會引來人們的質疑。

  針對這些問題,有人主張政府應最終退出信用體系建設,改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作為信用建設主體,這其實是一個信用體系建設模式選擇問題。各國信用體系建設大致有兩種模式,即歐洲的政府主導模式和美國的商業化模式。可見由政府主導信用體系建設,也並無不可,至少可以由政府發端與引路。問題的關鍵還是,社會信用的內涵是什麼,採用一個什麼樣的指標體系進行信用評價。

  此前有媒體報道,國家信用體系也正在建設之中。根據規劃,社會信用將覆蓋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但具體的指標體系設計,還是應當多方參與、公開討論,以尋求共識。

  睢寧的做法提供了一個案例。比如,是否有必要將各種不同領域與性質的信用資訊統統數字化,弄出一個總評分,從而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畢竟信用體系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於“用”,用戶看重哪些信用指標,應由用戶根據行業特點和特定目的靈活選擇。

  而政府部門根據信用來給予不同“社會待遇”,也未必合理,如果所涉待遇屬於人們的合法權利,政府更無權力按等分配,更不能以信用分之名隨意剝奪。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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