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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産權房“看上去很美”

2014-06-11 09:1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共有産權房”,指出售給個人時政府優惠總房款的一部分,與個人共同擁有該住房産權,當個人意向將該房産推向市場,需先交齊此前政府優惠的那部分房款,方可進行出售,出售後或需將增值部分中一定比例返給政府。目前在北京實行的自住型商品房,即帶有一定共有産權的性質。從試點初衷(或本意)看,一是通過共有産權的方式使一部分人通過自己支付一部分錢解決住房問題,二是規範、抑制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分配中的腐敗。從試點效果看,或許只是“看上去很美”。

  首先,“共有産權房”並非國內首創,在國外並不“叫座”。早在2008年,英國政府即規定,年收入六萬鎊以下個人首次購房,可從市政府或房管局租房購買共有産權房,可買的産權為25%到75%,其餘産權需象徵性繳納房租。但是,由於拖欠房租會被沒收房産,所以儘管有一定産權,但公眾並不“趨之若鶩”。

  其次,國內試點的效果“差強人意”,公眾對共有産權房接受度有限。2007年,江蘇淮安在經濟適用房中推行“有限産權房”,至2009年“徹底”變更為“共有産權房”試點,隨之江蘇其他地區也隨著啟動。上海2009年6月就推出了“有限産權”房,官方更是高調宣稱“上海的‘共有産權、有限産權’制度是惟一的,該運作機制可有效壓縮通過經適房投資獲利的空間,防止社會公共資源流失,減少尋租可能。”但上海的房價至今高企。所以,儘管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等六個城市被確定為“國家級”共有産權住房的試點,但由於機制等因素影響,不少城市在試點過程中面臨的“房等人”窘境,仍將影響著試點的成效。

  作為政策性住房的一種新形式,共有産權房是否能壓縮購置型保障房中的牟利空間,乃至遏制保障房分配中的腐敗,“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儘管在改革(或試點)方案中,深圳將單一的共有産權模式增為三種,其中“政府與企業”、“企業與個人”兩項還是全國首創。但是,從一些城市的試點實踐看,如何壓縮投機牟利空間,才是試點的難點與重點。企業逐利天經地義,房價的虛高和瘋狂,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拜企業逐利所賜。倘若再允許企業在共有産權房中名正言順地“分一杯羹”,共有産權房非但不能壓縮個人非法牟利的空間,甚至可能演繹成下一個經濟適用房,乃至滋生更大的問題。

  深圳之所以在共有産權房中引入企業共有模式,表面上是讓共有的方式更加靈活多樣,其根本原因是讓渡部分産權“套取”企業資金。以經濟適用房為例,一些地方政府既想完成保障房建設任務,又不想投入真金白銀,明知法律法規“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但一些地方政府還是“變著法”把經濟適用房建設任務推給了房企。

  市場不是“試驗田”,共有産權房也不能使“居者有其屋”。其實,就整體需求而言,保障房的覆蓋率已經很高。在此語境下,再發展“共有産權房”,不但資金難以到位,即便是建起來,市場能消化得了?公開的數據顯示,2008年到2012年,上海市計劃供應30萬套經濟適用房,但最終只有四萬套被市場消化,實際26萬套放空。從“經濟適用房”到“共有産權房”,“試點”不能一誤再誤。在目前大背景下,大面積試點共有産權房必須謹慎,以保證受惠對象的純粹性。所以,發展保障房最關鍵的一點是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不能急躁冒進。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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